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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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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炳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9-110,共12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兼具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双重属性。“个人法益说”“集体法益说”的共同缺陷在于与现行刑法规范体系相悖,二者均立足于古典自由主义刑法观的基本立场,与社会发展现状不符。为完善其法益,在思想基础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兼具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双重属性。“个人法益说”“集体法益说”的共同缺陷在于与现行刑法规范体系相悖,二者均立足于古典自由主义刑法观的基本立场,与社会发展现状不符。为完善其法益,在思想基础上,应当改变传统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观,转向至善自由主义的主张;在规范依据上,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模式,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综合评价;在具体举措上,应当坚持以信息利用权为核心来构建和解释相应的规范体系,以实现自由、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保护法益 至善自由主义 信息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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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美好生活关系的哲学阐释——基于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反至善论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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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卓群 《世界哲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4-32,共9页
马克思认为,人在自由自觉的劳动中实现自我,因而劳动或者更严格地说非异化劳动是美好生活的必要内容,但传统自由主义视之为至善论并加以反对。后者认为,异化劳动与美好生活是兼容的,个体也不必在劳动中完成自我实现。这种观点一方面将... 马克思认为,人在自由自觉的劳动中实现自我,因而劳动或者更严格地说非异化劳动是美好生活的必要内容,但传统自由主义视之为至善论并加以反对。后者认为,异化劳动与美好生活是兼容的,个体也不必在劳动中完成自我实现。这种观点一方面将劳动仅仅视作一种工具,将非异化劳动理解为一种个人偏好;另一方面,它蕴含着自由主义对个体及其自我实现进行原子式解读的逻辑。前一方面决定了自由主义将在实践中忽视异化劳动带给劳动者的负面体验,价值导向上不可取;后一方面展现出它未能认识到个体自我实现的过程是一种以劳动为中介的主体间交往过程,理论内容上不可信。而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批判、对个体及其自我实现的社会属性的论述合理地构建了劳动与美好生活的关系,这一价值可取、理论自洽的哲学阐释对当代中国的美好生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 美好生活 自由主义至善 非异化劳动 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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