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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以司法实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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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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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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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9期111-11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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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可以适用死刑,这八种加重情节存在适用差异,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和各地不同经济状况谨慎适用。实务真实案例中抢劫罪犯一般在造成受害者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适用死刑。在分析八种加重情节和实务案例的基础上提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和三次以上触犯加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作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行为人抢劫致人死亡的心态可以是故意或过失,"人"只包括抢劫行为的对象和其他阻止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第三者,不包括同案犯,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且致人死亡的结果仅限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性质相当恶劣,司法实践证明其可以作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三次以上触犯加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适用死刑的依据是人身危险性。以此两标准,期待能使抢劫这一常见、高发、适用死刑较多的罪名的刑罚适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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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
致人死亡或重伤
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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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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