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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航空投资壁垒的变相规避及适用边界——以国际航线联营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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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乐鑫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10-120,共11页
跨境航空投资除适用传统双边投资协定,尚需适用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各国对应的国内法。航空公司国籍条款,又称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规则,构成跨境航空投资的最大行业壁垒。航空公司以跨境运输服务贸易为切入手段和结果,导入高层级的合... 跨境航空投资除适用传统双边投资协定,尚需适用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各国对应的国内法。航空公司国籍条款,又称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规则,构成跨境航空投资的最大行业壁垒。航空公司以跨境运输服务贸易为切入手段和结果,导入高层级的合作模式国际航线联营制度,达致"准并购"效应,变相规避并成功突破航空公司国籍条款。国际航线联营经由反垄断实践和天空开放政策推行已获取合法地位,是现行最为火热的商业合作模式。国际航线联营异于传统并购,但仍可能面临并购控制规则的调整。在联营与并购并举、广义并购释义和全功能型联营等情形下均可能适用并购规则。适用航空公司国籍条款亦在中国盛行,中国籍航空公司已尝试国际航线联营,后续应合理有序拓展推进,调整和完善竞争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公司国籍条款 国际航线联营 并购控制 全功能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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