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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达成合意的回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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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117-125,共9页
《合同法》以交付客票作为判断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基本标准,并不适合航空客运合同。设定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应考虑当事人间的利害平衡、法律原理、法律逻辑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通常... 《合同法》以交付客票作为判断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基本标准,并不适合航空客运合同。设定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应考虑当事人间的利害平衡、法律原理、法律逻辑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通常要求一方在合意之外作出特定给付,目的在于给作出特定给付的一方(而非双方)深思熟虑的机会。航空客运合同中的支付票款、交付客票和换登机牌不符合实践性合同的适用场景,也没有适用必要。航空客运合同不宜被规定或约定为要式合同,除非航空客运合同不存在格式条款。要式合同本身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约束,会剥夺旅客另外通过口头交流与承运人做特殊约定的可能。航班信息的展示应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旅客决定买票的表示是要约,承运人确定售票的表示是承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客运合同 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 达成合意 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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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运合同交易习惯的识别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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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安 张弛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36-150,共15页
航空客运合同需要交易习惯的适用,但交易习惯难以识别,使其在航空客运合同中难以发挥作用。交易习惯的适用可以调整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解释航空客运合同条款的含义,影响航空客运合同条款的效力,并成为判断航空承运人是否违约的标... 航空客运合同需要交易习惯的适用,但交易习惯难以识别,使其在航空客运合同中难以发挥作用。交易习惯的适用可以调整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解释航空客运合同条款的含义,影响航空客运合同条款的效力,并成为判断航空承运人是否违约的标准。在航空客运视域下,航空客运行业实践降低了“反复适用”的证明难度,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告知同意促进了当事人“普遍公认”。由此,除一般标准外,国际惯例、建议措施、运输总条件可以作为航空客运合同交易习惯的辅助判断标准。交易习惯的识别还应考虑法律政策的判断,必须满足法律并无纳入规定、法律并无否认效力的要求。经过识别,航空客运合同交易习惯可以类型化为与航空安全相关的交易习惯和与航空效益相关的交易习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客运合同 交易习惯 超售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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