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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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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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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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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45-15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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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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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欧盟《2008年排放交易指令》将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继而形成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然而,国际社会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域外效力存在质疑。实际上,基于欧盟及其成员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航空业的双边条约、国际公约或国际文件,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域外效力是不确定的。对我国而言,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存在负面影响,也能产生正面效应。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启动中欧新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谈判、实施碳税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以便从制度上防范碳成本差异、保护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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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盟
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
域外效力
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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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
[政治法律—法学]
D996.9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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