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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的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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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刚 耿绍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73-77,83,共6页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承运人需要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公约并没有给"事故"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而是将...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承运人需要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公约并没有给"事故"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而是将其转交给各国法院予以判定,这就导致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因而对这个术语的判定十分重要,这涉及到旅客是否能够依公约得到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事故的判定主要有"事故构成三要件说"和"事故构成两要件说",虽然后者较前者更容易将某一事件判定为"事故"使旅客得到赔偿,但是现阶段"事故"的判定应采用将航空运输固有风险进行扩大解释的"事故构成三要件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事故 航空运输固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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