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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近代航政与船检机构的沿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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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永强 《广东造船》 1994年第3期37-39,共3页
在我国历史上,管理港航事权的机构是市舶司、海关和航政。近代航政管理机构主要由港航监督和船舶检验两大职能部门所组成,其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我国造船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湛江位于我国大陆最南... 在我国历史上,管理港航事权的机构是市舶司、海关和航政。近代航政管理机构主要由港航监督和船舶检验两大职能部门所组成,其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我国造船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湛江位于我国大陆最南端,是历代我国与海外交通贸易的重要地区之一。近代,其所辖区域有三府(雷州府、廉州府、高州府)及其各县。早于1685年,清政府因其统治已经巩固,又由于海禁和迁界对全国经济发展影响极大,故宣布废除海禁令,开海贸易,成立粤海关于广州,主持粤对外贸易、征收关税和船舶管理等事宜,这是我国以海关代替古代市舶司机构的开始。此后,在高、雷地区,分别设立总口岸(梅录总口和海安总口),下辖水东、安铺、雷州、钦州、阳江等小口岸,并成立各口岸海关。 清代晚期,由于政治腐败,国势衰弱,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外国殖民主义者凭借炮舰,逐步攘夺了中国独立行使的主权——沿海及内河航政。例如,1840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五口通商,洞开门户;1854年签订的《上海海关组织草约》,“启外人管理海关之端”;1857年上海被宣布为船舶注册港,并在英国领事馆附设了船舶注册部。不久,船舶检验、丈量和登记工作被列入港务长(海关理船厅)的职权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检机构 航政 船舶检验 广州湾 清政府 总税务司 邮传部 海关税务司 《中英南京条约》 航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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