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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体系下的适用
1
作者
郁世宸
《世界海运》
2024年第1期46-53,56,共9页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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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运惯例
海商法
《海商法》修改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民法总则》对航运法律的影响
被引量:
2
2
作者
孙思琪
《水运管理》
2017年第9期33-36,共4页
为进一步厘清《民法总则》的生效对航运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绿色原则的确立能够指导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于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规定,赋予航运惯例作为处理航运纠纷正式渊源的效力;《民法...
为进一步厘清《民法总则》的生效对航运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绿色原则的确立能够指导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于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规定,赋予航运惯例作为处理航运纠纷正式渊源的效力;《民法总则》与《海商法》等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厘清。航运界应当关注《民法总则》以及未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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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总则》
绿色原则
法源
航运惯例
特别法
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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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司法认定的二元路径——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为视角
3
作者
王宁
《世界海运》
2024年第6期34-40,共7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直接导致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缺失,而认定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现有路径却各有问题: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效并入合同,但审查要件不一致;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内容构成...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直接导致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缺失,而认定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现有路径却各有问题: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效并入合同,但审查要件不一致;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内容构成航运惯例,但缺乏适用习惯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没有规定”;认定实际承运人系共同受托人忽视了共同委托的共同性;直接援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突破了司法性指导意见的适用条件。在现有法律资源下,认定有效并入合同的法定路径可在规范审查要件后继续发挥作用;从保护托运人、货主权益的角度,认定实际承运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可暂时替代连带责任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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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际承运人
连带责任
航运惯例
共同委托
有效并入合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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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国际航运经济政策优化分析
4
作者
张培林
梁小威
《中国远洋航务》
1998年第6期17-18,共2页
本文对我国和世界典型国家国际航运经济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显示我国现时的国际航运经济政策的开放性,大大高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并提出了优化我国国际航运经济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国际
航运
政策
经济政策
优化分析
海运国
保护度
国际
航运
市场
国际
航运惯例
国际
航运
业
政策取向
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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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国际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请求权分析
被引量:
1
5
作者
韩海滨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6年第2期60-66,共7页
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
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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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滞箱费
国际
航运惯例
集装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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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6
作者
赵晨宇
《集装箱化》
2020年第6期21-24,共4页
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费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1])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
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费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1])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于目的港。按照航运惯例,在实际用箱期超出免费用箱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收取滞箱费。本文结合我国和英国的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滞箱费计算期间,并就船货双方如何在滞箱费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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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目的港
自身权益
滞箱费
继续占有
滞期费
收货人
航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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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体系下的适用
1
作者
郁世宸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世界海运》
2024年第1期46-53,56,共9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统筹实施海洋强国与领土安全战略的国际法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22JJD820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关键词
航运惯例
海商法
《海商法》修改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总则》对航运法律的影响
被引量:
2
2
作者
孙思琪
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水运管理》
2017年第9期33-36,共4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16FFX010)
文摘
为进一步厘清《民法总则》的生效对航运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绿色原则的确立能够指导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于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规定,赋予航运惯例作为处理航运纠纷正式渊源的效力;《民法总则》与《海商法》等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厘清。航运界应当关注《民法总则》以及未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绿色原则
法源
航运惯例
特别法
一般法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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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司法认定的二元路径——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为视角
3
作者
王宁
机构
南京海事法院综合办公室
出处
《世界海运》
2024年第6期34-40,共7页
文摘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直接导致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缺失,而认定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现有路径却各有问题: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效并入合同,但审查要件不一致;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内容构成航运惯例,但缺乏适用习惯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没有规定”;认定实际承运人系共同受托人忽视了共同委托的共同性;直接援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突破了司法性指导意见的适用条件。在现有法律资源下,认定有效并入合同的法定路径可在规范审查要件后继续发挥作用;从保护托运人、货主权益的角度,认定实际承运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可暂时替代连带责任制度功能。
关键词
实际承运人
连带责任
航运惯例
共同委托
有效并入合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国际航运经济政策优化分析
4
作者
张培林
梁小威
机构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出处
《中国远洋航务》
1998年第6期17-18,共2页
文摘
本文对我国和世界典型国家国际航运经济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显示我国现时的国际航运经济政策的开放性,大大高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并提出了优化我国国际航运经济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国际
航运
政策
经济政策
优化分析
海运国
保护度
国际
航运
市场
国际
航运惯例
国际
航运
业
政策取向
政策目标
分类号
F55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国际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请求权分析
被引量:
1
5
作者
韩海滨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6年第2期60-66,共7页
文摘
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关键词
滞箱费
国际
航运惯例
集装箱运输
Keywords
demurrag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
分类号
DF961.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6
作者
赵晨宇
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集装箱化》
2020年第6期21-24,共4页
文摘
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费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1])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于目的港。按照航运惯例,在实际用箱期超出免费用箱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收取滞箱费。本文结合我国和英国的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滞箱费计算期间,并就船货双方如何在滞箱费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目的港
自身权益
滞箱费
继续占有
滞期费
收货人
航运惯例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体系下的适用
郁世宸
《世界海运》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民法总则》对航运法律的影响
孙思琪
《水运管理》
2017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司法认定的二元路径——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为视角
王宁
《世界海运》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我国国际航运经济政策优化分析
张培林
梁小威
《中国远洋航务》
199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国际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请求权分析
韩海滨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6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赵晨宇
《集装箱化》
20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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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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