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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船舶所处状态的变化界定“开航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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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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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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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水运管理》
2002年第9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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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航运实务中,为保证船、货双方的合法权益,船货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公约、法规.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可见,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法律规定保证船舶适航的时间范围.承运人对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承担责任.所以,如何准确、合理地界定"开航当时",对于确保运输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有重要的意义.对如何认定"开航当时"的时间标准,在学术界历来存在较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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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所处状态
“开航当时”
时间界定
海商法
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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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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