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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化下船舶物权变动规则解释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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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文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83-191,共9页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二元模式并存的背景下,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与动产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的“交付说”并不契合。为此,解释船舶物权变动规则,应以船舶作为准不动产且其交易需注重内部安全的价值判断为逻辑基点,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比较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诠释《民法典》体系下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阐明船舶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构造的真意,考虑船舶物权与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以合意生效弥合我国现有船舶物权变动规范的不完整,并通过未来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船舶物权变动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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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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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沈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59-62,共4页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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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理论解析——兼论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立法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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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志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55-60,共6页
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存在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在分析两种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我国物权变动应采取与船舶物权变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应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立法,并对我国《物权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键词 船舶物权变动 登记效力 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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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与善意取得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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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强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16-122,共7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船舶物权变动的要件应为以交付为原则,以合意为例外。通说认为的船舶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的观点于现行法不合。《物权法》和《海商法》均规定船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船舶物权变动的要件应为以交付为原则,以合意为例外。通说认为的船舶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的观点于现行法不合。《物权法》和《海商法》均规定船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并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之立法例。登记对抗的含义并不在于使物权变动对于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不能阻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已。其原因在于登记作为公示手段,在现行法下应具有公信力,故而船舶物权也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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