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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经济法制中的利益博弈——以贸易与航运产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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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24-26,共3页
海洋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如何正确认识各种涉海特殊利益的博弈,并以不同博弈为基础,确立相应的原则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以贸易与航运产业利益为例,贸易在对应航运的角度上形成了产业整体,二者具有特殊的产业关系特征,在海商法上的利益... 海洋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如何正确认识各种涉海特殊利益的博弈,并以不同博弈为基础,确立相应的原则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以贸易与航运产业利益为例,贸易在对应航运的角度上形成了产业整体,二者具有特殊的产业关系特征,在海商法上的利益互为博弈。由于海商法直接平衡贸易与航运之间的产业利益博弈,完善航运贸易法制必须在海商法中确立船货利益平衡这一基本原则。贸易与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法制原理,为科学把握海洋油污、涉海产业等海洋经济法制中的其他利益博弈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路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经济法制 利益博弈 贸易产业 航运产业 船货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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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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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新 王沛锐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1期18-29,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法律制度,应将面临海上风险的船方主体(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纳入其权利主体范围,以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够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逐步提高,以重新协调作为海上命运共同体的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海商法》适用范围拟扩展至内河运输的背景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应适用于内河航运,但对于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责任限额,应实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区别的双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修改 责任限额 船货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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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海商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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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53-156,共4页
海商法在宏观上主要调整外贸与航运两个产业的特殊利益博弈和所涉及的国家利益博弈。否认海商法存在基本原则的理论,以及把效率等作为海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都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不符。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根本特征看,海商法的本... 海商法在宏观上主要调整外贸与航运两个产业的特殊利益博弈和所涉及的国家利益博弈。否认海商法存在基本原则的理论,以及把效率等作为海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都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不符。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根本特征看,海商法的本质和指导思想是平衡作为产业整体的船货利益,根据法律基本原则理论,船货利益平衡原则是海商法的基本原则。船货利益平衡原则是确立海商法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立法、适法准则功能,以及克服海商法局限性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基本原则 船货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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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商法”最新修法之评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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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2期71-76,共6页
台湾"海商法"历经多次修法,均未实质改变承运人责任机制。为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就承运人立法之趋势,考量《鹿特丹规则》的创新制度,完善海事法律体系,更新海商法律制度,台湾"海商法"启动新一轮修正。台湾"海商法... 台湾"海商法"历经多次修法,均未实质改变承运人责任机制。为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就承运人立法之趋势,考量《鹿特丹规则》的创新制度,完善海事法律体系,更新海商法律制度,台湾"海商法"启动新一轮修正。台湾"海商法"的最新修法,将保持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和相关性,充分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追求船货利益的重新衡平,以海上货物运送为中心,保障海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规范海商法律用语的内涵,使台湾"海商法"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明确性和先进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省 “海商法” 承运人责任 船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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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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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3年第7期59-66,共8页
我国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以不完全过失责任为核心,以航海过失和火灾免责为重点,体现了对船方利益的保护。但随着航海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现有的承运人责任基础已失去了基本法理维度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现在已发展成为贸易大国,应... 我国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以不完全过失责任为核心,以航海过失和火灾免责为重点,体现了对船方利益的保护。但随着航海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现有的承运人责任基础已失去了基本法理维度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现在已发展成为贸易大国,应当根据国家利益原则,建立以完全过失责任为核心的承运人责任基础制度,加强保护货方权利和外贸产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运人责任基础 船货利益 外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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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盗赎金的双重性质看船东与货主的博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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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丹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1期73-78,共6页
船东遭受的索马里海盗赎金损失,同时符合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从船东单方利益看,船东支付赎金的行为是海难救助,但此主张无法使船东从海难救助制度中获益。若主张共同海损,船东可从船舶保险中获赔,获得共同海损的多种担保方式... 船东遭受的索马里海盗赎金损失,同时符合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从船东单方利益看,船东支付赎金的行为是海难救助,但此主张无法使船东从海难救助制度中获益。若主张共同海损,船东可从船舶保险中获赔,获得共同海损的多种担保方式,对无法从货主处实现的共同海损分摊可从船东保赔协会获得补偿,甚至船货同属一人时,该主张亦成立,这符合船东的利益;从船货利益的一致性看,这符合船东与货主的共同利益;从行业特征来看,作为海上运输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货主与船东一起分担海上风险,这符合海运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共同海损的主张是船货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体现了海商法为平衡船货利益和维护海运业发展在这背后所进行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盗赎金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 船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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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海商法的回归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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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 李天生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89-92,共4页
一般海商法不同于海商自体法,它体现了海上特殊风险、海面环境、海上作业高度同一的规律,包含着许多比较恒久的基础内容、原理和精神。随着近当代海商法国际统一性的发展,一般海商法出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回归,并在传承和创新中得到升华... 一般海商法不同于海商自体法,它体现了海上特殊风险、海面环境、海上作业高度同一的规律,包含着许多比较恒久的基础内容、原理和精神。随着近当代海商法国际统一性的发展,一般海商法出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回归,并在传承和创新中得到升华,有效地促进了船货利益的国际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海商法 商人自体法 国际统一性 船货利益 国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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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租条款的起源及其在英美的发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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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93-96,共4页
光租条款是因租船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创造出来的。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规定租船承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享有相同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后,英国仍以契约自由理论维护光租条款效力,美国则以《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等为依据否定光租条款效... 光租条款是因租船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创造出来的。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规定租船承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享有相同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后,英国仍以契约自由理论维护光租条款效力,美国则以《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等为依据否定光租条款效力。英美关于光租条款效力的判例变化,根源在于两国的航运、贸易产业立场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 光租条款 契约自由 海牙规则 船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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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海上货物运输中诉权制度研究——违约之诉的扩张与侵权之诉的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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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峰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9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海上货物运输诉权制度可追溯至早期普通法。在普通法率先作出变革之后,为解决海上货运诉权行使的困境,海商法随之效仿。一方面,为维护货方利益,扩大了有权行使违约之诉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为维护船方的利益,限制了侵权之诉的行使条件... 海上货物运输诉权制度可追溯至早期普通法。在普通法率先作出变革之后,为解决海上货运诉权行使的困境,海商法随之效仿。一方面,为维护货方利益,扩大了有权行使违约之诉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为维护船方的利益,限制了侵权之诉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两条救济路径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兼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予以借鉴:对于违约之诉,原则上由托运人享有诉权,但可约定转移至收货人;对于侵权之诉,在保留'喜马拉雅条款'的基础上,创设'海运履约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权行使困境 违约之诉的扩张 侵权之诉的限制 船货双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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