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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22年苏俄民法典编纂看列宁法治理念的渊源与局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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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兰州学刊》 CSSCI 2010年第3期131-134,共4页
列宁的法治思想源自于自彼得大帝以来诸位沙皇的依法治国理念,强调依法治国是俄罗斯近现代化转型中的一条重要主线,但是列宁的法治理念与诸位沙皇的依法治国理念的共同的局限性都在于法制不缺,但都不是作为保障民众自由的法治,而是作为... 列宁的法治思想源自于自彼得大帝以来诸位沙皇的依法治国理念,强调依法治国是俄罗斯近现代化转型中的一条重要主线,但是列宁的法治理念与诸位沙皇的依法治国理念的共同的局限性都在于法制不缺,但都不是作为保障民众自由的法治,而是作为统治阶级"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工具主义的法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22年苏俄民法 法典编纂 法治理念 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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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伊赫巴尔格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兼评北法南渐98周年祭 被引量:1
2
作者 徐国栋 《荆楚法学》 2023年第1期122-140,共19页
哥伊赫巴尔格是一个世纪前诞生的第一部《苏俄民法典》和其他重要早期苏联立法的主要起草人,他深受当时欧洲的社会法、经济法思潮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包含436个条文的民法典,不得不从1833年和1905年的《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中... 哥伊赫巴尔格是一个世纪前诞生的第一部《苏俄民法典》和其他重要早期苏联立法的主要起草人,他深受当时欧洲的社会法、经济法思潮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包含436个条文的民法典,不得不从1833年和1905年的《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中摘取大部分条文。这部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批经济法型的民法典之一,家庭法被安排在先期制定的另外的法典中。这部民法典满足了实行新经济政策的需要,在苏俄断断续续被适用到被1964年《苏俄民法典》取代。它被直接适用于一些苏联加盟共和国,被另一些加盟共和国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蓝本。它的排除家庭法的结构、简短的风格影响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1964年之前制定的民法典。1924年,这部民法典传入我国,引发数个译本以及不少的研究论文。1949年后到中苏关系破裂前,它是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范本。到了改革开放时代,我国转而学习西方国家的民法,逐渐摆脱苏联民法模式的影响,典型表现是在民法典中迎归家庭法,并设立人格权编,由此完成民法的去财产法化运动。尽管如此,1922年《苏俄民法典》带给共产党人民法的观念,由此使我国领导人摆脱通俗易懂的经济法的诱惑,为民法的复兴保留了空间。但1922年《苏俄民法典》由起草者的思想背景和采用的材料决定,包含的社会主义成分显然不及传统民法的成分多,这是它被1964年《苏俄民法典》取代的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哥伊赫巴尔格 1922年《苏俄民法典》 狄骥 海德曼 经济法 重大误解
原文传递
政治经济学的民法观是如何在沙俄-苏联炼成并被消解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一文导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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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1期54-65,共12页
《法国民法典》诞生后不久,意大利兴起了结合民法与政治经济学的思潮,次第产生了这方面的德国学派、荷兰学派、法国学派、沙俄学派。马克思属于德国学派的成员,提出了民法调整生产关系的著名观点。沙俄学派直接受德国学派影响,但也有自... 《法国民法典》诞生后不久,意大利兴起了结合民法与政治经济学的思潮,次第产生了这方面的德国学派、荷兰学派、法国学派、沙俄学派。马克思属于德国学派的成员,提出了民法调整生产关系的著名观点。沙俄学派直接受德国学派影响,但也有自己的发展,表现为把德国学者针对民法的某个分支的局部结论放大为针对整个民法,为此要把民法变成单纯的财产法,把家庭法和非物质利益保护从民法中剔除出去。列宁实行新经济政策后,要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制定出1922年《苏俄民法典》,起草者利用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以及沙俄学派留下的理论资源进行工作,产生的民法典排除了家庭法和对非物质利益的保护,由此基本把《苏俄民法典》政治经济学化,尽管保留经过压缩的继承法,但那是不得已而为之。《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一文反映了这一过程。20世纪80年代,意大利学者多尼西揭示民法中有一个去财产化运动,旨在清算把民法过度财产法化的不利后果,体现了民法财产法化运动发源国学者的反思。从1964年《苏俄民法典》开始,苏联-俄罗斯的民事立法也完成了去财产化过程。在苏联的影响下,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曾深受政治经济学的渗透,但2020年《民法典》在去财产化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的财产法化 去财产化 1922年《苏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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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民法对新中国民法之影响研究
4
作者 刘友华 《湘江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80-295,共16页
苏俄民法建立于公有经济基础之上,强调国家的干预与公私法的划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民事立法,由于受到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及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苏俄民法在立法模式、具体制度与观念等方面对中国民事立法有深远影响。研究表明,... 苏俄民法建立于公有经济基础之上,强调国家的干预与公私法的划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民事立法,由于受到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及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苏俄民法在立法模式、具体制度与观念等方面对中国民事立法有深远影响。研究表明,植根于经济基础与政治结构之上的法律文化的融合是法律移植的生命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移植 苏俄民法 民事立法
原文传递
Das bürgerliche Recht在中国:从“资产阶级法权”到“民事权利”——民法从不平等的体现到平等的体现逆转史
5
作者 徐国栋 《法律与伦理》 2022年第2期3-27,共25页
马克思在其《哥达纲领批判》中用bürgerliche Recht指称一种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分配方式,而这种方式在马克思写作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运作,导致列宁把bürgerliche Recht翻译为资产阶级法权。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是实质平等... 马克思在其《哥达纲领批判》中用bürgerliche Recht指称一种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分配方式,而这种方式在马克思写作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运作,导致列宁把bürgerliche Recht翻译为资产阶级法权。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是实质平等的,所以,苏俄建立初期,基于其不平等性排斥民法中的所有权法、继承法和家庭法。战时共产主义导致的经济危机迫使列宁改行新经济政策,为此要制定民法。最初仅制定了被认为具有平等性的合同之债法典,后来才制定了切除家庭法、压缩继承法的苏俄民法典,并放弃把平等,而是把生产关系的调整作为民法的存在依据。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进入中国,成为特权的同义词,表明我国人民(包括其领导阶层)对民法的陌生,构成我国长期制定不出民法典的深层次原因。从本质来看,bürgerliche Recht实际上是天分高者和幸运者的多得问题,自由主义者和非自由主义对此有不同的态度。马克思使用的bürgerliche Recht一语昭示了民法内在的不平等性,但改革开放后,我国学界竟然在商品关系中找到了民法平等性的依据。此等认知随我国民法典包纳众多的非商品关系内容面临严峻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资产阶级法权 平等 天赋 苏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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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法中取得时效的法律思考
6
作者 周春梅 毛卫民 卢国章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1年第Z1期12-13,17,共3页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所沿用。但是,从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诞生以来,多数...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所沿用。但是,从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诞生以来,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否定了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完全是针对债权关系而设的,故属于传统民法的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之意。笔者对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一浅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得时效 占有时效 所有权人 传统民法 民法通则 苏俄民法 诉讼时效 他物权 占有人 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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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发展民法科学
7
作者 刘增新 《新疆社会科学》 1988年第6期108-111,共4页
民法虽然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但是,民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历史以来就有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指出:“
关键词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法科学 商品经济关系 发展与完善 苏俄民法 我国民法 罗马法 法律部门 商品生产 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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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法调整,发展商品经济
8
作者 徐名准 程信和 《学术研究》 1987年第3期16-19,共4页
一、民法是发展商品经济的法律保障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这样。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只要价值规律仍在发挥作用,那么就要用反映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 一、民法是发展商品经济的法律保障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这样。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只要价值规律仍在发挥作用,那么就要用反映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法律形式来调整。这些法律形式,最基本的就是民法。代表着不同历史类型的罗马法、拿破仑法典、苏俄民法典,都曾为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通则 民法调整 法律形式 苏俄民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财产所有权 价值规律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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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的体系选择——师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必然性
9
作者 龙庆兰 《新东方》 2001年第2期60-63,共4页
民法典的编纂今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民法典的体系,应该仿效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或是采用其他体系,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通过对《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的《民律第二草案》,以及《中华民国民法》和1922年《苏俄民... 民法典的编纂今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民法典的体系,应该仿效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或是采用其他体系,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通过对《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的《民律第二草案》,以及《中华民国民法》和1922年《苏俄民法典》编纂历程的回顾和体系的分析,找寻中国民法典应师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必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 民律第二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 苏俄民法 法律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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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议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10
作者 肖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65-68,8,共5页
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列宁早在1922年就指出制定良法典是“特别紧急和特别重要的”国家大事,并且亲自领导制定了第一个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前都关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毛泽... 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列宁早在1922年就指出制定良法典是“特别紧急和特别重要的”国家大事,并且亲自领导制定了第一个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前都关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毛泽东同志在1962年曾尖锐地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苏俄民法 社会主义民法 制定 法律 民法通则 必要性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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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低估民法的作用——与王河同志商榷
11
作者 钱仍茂 《浙江学刊》 1981年第3期92-94,共3页
在我国民法和经济法关系的讨论中,有一种看法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是维护私有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建立了公有制,民法就不再适用,而应代之以经济法。王河同志在《社会科学》杂志今年第一期上发表《经济立法体系与经济法学》... 在我国民法和经济法关系的讨论中,有一种看法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是维护私有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建立了公有制,民法就不再适用,而应代之以经济法。王河同志在《社会科学》杂志今年第一期上发表《经济立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一文,就持这种观点。文中说: “我国当前各种经济成分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有四种情况……只有公民个人的财产关系,才归民法去调整。这样,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很小,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也不好划分。“要解决好这个矛盾,我认为,应该抛弃民法的旧名称和形式,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附属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规 财产关系 社会主义民法 我国民法 法律部门 公民个人 经济法学 立法体系 苏俄民法 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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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
12
作者 齐珊 刘思明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1期28-30,共3页
民事时效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而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成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肇源于古代罗马法,并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后世各国民法典,不论是仿效罗马法... 民事时效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而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成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肇源于古代罗马法,并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后世各国民法典,不论是仿效罗马法《法学阶梯》体系编成的法国民法典,或者是仿效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编成的德国民法典,都沿用了时效制度,也分列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就依法取得了所有权。取得时效的前提是善意地、和平地、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又叫占有时效,它是针对财产所有权而设立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一当期间届满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因为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所以又叫诉讼时效,它主要是针对债权而设定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时效期限 苏俄民法 消灭时效 罗马法 权利人 时效制度 法国民法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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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3
作者 齐珊 《政治与法律》 1984年第1期48-52,共5页
(一) 民法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有利于自己的生产关系的法律武器,它和其他法律一样,既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产生的,也不是万古永存的,而是特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明确地... (一) 民法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有利于自己的生产关系的法律武器,它和其他法律一样,既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产生的,也不是万古永存的,而是特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明确地指出:“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7页)这里所说的“一定阶段”,指的是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国民法 民法规范 法律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 资产阶级 苏俄民法 社会主义社会 商品生产 生产发展 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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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债在民法中的地位
14
作者 潘一梗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2期36-38,46,共4页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对债权作了规定,这说明债在我国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是民法整体内容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是,全国通用的中央电大教材《民法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中却没有债的内容,并主张“将合同与...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对债权作了规定,这说明债在我国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是民法整体内容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是,全国通用的中央电大教材《民法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中却没有债的内容,并主张“将合同与侵权责任分列,省去‘债’的一般概述。”(中央电大教材《民法教程》第188页)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 《教程》 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商品经济 当事人 苏俄民法 债务人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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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民法典起草之波折
15
作者 顾劭斐 《天津政协公报》 2012年第10期38-38,共1页
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口述的著作《沉浮与枯荣》(法律出版社出版),记载了江平先生经历或了解的中国法制进程的众多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其中披露了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波折。摘登如下。第一次起草:遭遇"整风"1954年下半年,第一... 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口述的著作《沉浮与枯荣》(法律出版社出版),记载了江平先生经历或了解的中国法制进程的众多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其中披露了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波折。摘登如下。第一次起草:遭遇"整风"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江平 民法典草案 次民 苏俄民法 起草过程 陶希晋 中国民法 买卖合同 单行法 实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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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被引量:5
16
作者 李军 袁文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8年第3期26-29,共4页
关键词 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罗马法 苏俄民法 德国民法 “自然人” 民事主体资格 市民权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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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的权能 被引量:4
17
作者 赵万一 《现代法学》 1985年第2期50-53,共4页
所有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大概不会有什么异议。但对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内容的表述却众说纷纭,各国法律也规定各异。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物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苏俄民法典》则规定。
关键词 所有权 积极权能 所有人 占有财产 法国民法 苏俄民法 收益权 人与人 占有权能 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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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接受继承的推定 被引量:4
18
作者 柳经纬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1期112-116,共5页
所谓接受继承的推定,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既未表示接受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法律将推定他为接受继承。根据我国新近生效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 所谓接受继承的推定,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既未表示接受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法律将推定他为接受继承。根据我国新近生效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即为推定接受继承的立法规定。接受继承的推定是为了稳定继承关系,避免由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未作任何意思表示致使继承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继承人 继承权 继承关系 遗产处理 实体权利 意思表示 限定继承 苏俄民法 限制行为能力人 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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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继承立法的问题
19
作者 吴慧 王贞韶 《社会科学》 1982年第3期27-28,共2页
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到将来,也必然随着阶级和私有财产的消灭而消灭。 列宁说,遗产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后期私人财产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便产生了以身份继承为前提的所谓宗祧继承... 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到将来,也必然随着阶级和私有财产的消灭而消灭。 列宁说,遗产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后期私人财产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便产生了以身份继承为前提的所谓宗祧继承。后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社会,都有各自的继承制度。 十月革命的成功,工农政府曾于一九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布:凡是遗嘱及无遗嘱的继承,均予废止。财产(动产及不动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归属于苏维埃国家所有。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苏维埃政府公布的“苏俄民法典”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继承 私有财产 继承制度 遗嘱 继承权 苏俄民法 社会关系 身份继承 财产归属 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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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买卖特定物时的所有权转移和危险负担问题 被引量:1
20
作者 刘书錡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2期64-66,共3页
买卖特定物时,关于该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危险负担(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上大体有三种观点:一、债权人主义,即债权人负担危险。这种观点认为从买卖特定物契约(合同)生效时起,即使特... 买卖特定物时,关于该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危险负担(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上大体有三种观点:一、债权人主义,即债权人负担危险。这种观点认为从买卖特定物契约(合同)生效时起,即使特定物尚未交付,但该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特定物如有意外灭失,出卖人(债务人)因不能给付而免除债务;但买受人(债权人)仍应当对待给付而交付价金。债权人主义始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第1583、1138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34条同样规定特定物物权确立或转移后,危险由债权人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 债权人 买受人 当事人 对待给付 合同成立时间 买卖合同 苏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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