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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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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兴东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33-38,45,共7页
“苗例”作为清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含正确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清代“苗例”中“苗”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 ,它具有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和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没有阶级分化和独立公共权力机构的群体 ,即没有在土司或国家行政... “苗例”作为清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含正确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清代“苗例”中“苗”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 ,它具有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和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没有阶级分化和独立公共权力机构的群体 ,即没有在土司或国家行政、司法控制下的群体。“苗疆”是清代南方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所形成的新开发区。“苗例”是南方各民族固有法或习惯法以及中央政府为南方民族特别制定的国家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民族法 苗例 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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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辞”与“苗例”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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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东 胡廷夺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2011年第10期89-93,共5页
苗族"理辞"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及其周边苗族地区民间"理老"判断纠纷时所依据的"律例",是苗族古代社会"法典"和"判例"的集成;而"苗例"则是以当地苗族民间的"议榔立法&qu... 苗族"理辞"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及其周边苗族地区民间"理老"判断纠纷时所依据的"律例",是苗族古代社会"法典"和"判例"的集成;而"苗例"则是以当地苗族民间的"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系统。"苗例"是以"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体系。"议榔"所立之法经过历代的完善和固化而被"诗化",即成为"理辞","理老"对案件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理辞为准绳,理辞具有"法律文本"或者"法律条例"的功能和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辞 族习惯法 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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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治理苗疆的独特法律——“苗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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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晖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1-11,29,共12页
如何理解作为地域概念和族群概念的苗疆与苗?进而如何理解清代治理苗疆地区的法律--"苗例"?由于系统资料的匮乏,立法授权的过于简洁以及相关司法档案的几乎阙如,因此,学界只能通过一鳞半爪的资料,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予以研判,... 如何理解作为地域概念和族群概念的苗疆与苗?进而如何理解清代治理苗疆地区的法律--"苗例"?由于系统资料的匮乏,立法授权的过于简洁以及相关司法档案的几乎阙如,因此,学界只能通过一鳞半爪的资料,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予以研判,故而这仍是尚有争议、未有定论的话题。通过学术辨析,强调不能以当今苗族和苗族生活的区域为标准划定苗疆与苗,而应还原到"改土归流"的历史情境中认识苗疆和苗,进而对"苗例"的认识,不必拘泥于官方的立法授权,更应站在司法的视角,以及与清代治理其他民族之法律的比较视角观察和认识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苗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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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湘西苗疆“律”“例”贯通的实施成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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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红果 《怀化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4-38,共5页
清代中央对湘西苗疆社会治理的法律准绳为“大清律”与“苗例”的共同参与和互动。“苗例”是“大清律”授权的结果,来自苗疆习惯但又有不同,这些苗疆习惯可理解为苗疆社会的本土文化。“苗例”的使用取决于执法者对苗疆社会特定事例的... 清代中央对湘西苗疆社会治理的法律准绳为“大清律”与“苗例”的共同参与和互动。“苗例”是“大清律”授权的结果,来自苗疆习惯但又有不同,这些苗疆习惯可理解为苗疆社会的本土文化。“苗例”的使用取决于执法者对苗疆社会特定事例的具体适用,其实施经历了国家主流文化的推广与“苗俗”本土化适用的互动过程,实质上是本土文化与国家主流文化互动融合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湘西 大清律 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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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例”:清王朝湖南新开苗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与运作实践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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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国信 《清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7-47,128,共12页
以往的研究,除了"因俗而治"的解释之外,均未清楚地指出"苗例"何以出现在《大清律例》中,亦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深入分析,更无"苗例"司法实践的翔实案例。本文在提供此类案例之后,认为清王朝在湖南乾州、... 以往的研究,除了"因俗而治"的解释之外,均未清楚地指出"苗例"何以出现在《大清律例》中,亦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深入分析,更无"苗例"司法实践的翔实案例。本文在提供此类案例之后,认为清王朝在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新开苗疆地区,依据苗民原生活状况和当地异于改土归流的开辟方式,采用"苗例"作为处理苗民内部纠纷的法律规范,并配合"苗例"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法规体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苗例之外,"官法"亦被地方官府适当运用于其中,从而显示出清王朝在苗疆的法律权威。乾嘉以降,新开苗疆地区不断走向"化内",加上清末法律西方化,"苗例"终于被彻底从《大清律例》中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苗例 改土归流 民族法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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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俗与易俗:清代苗例、苗俗之理讼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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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泽时 《民间法》 CSSCI 2015年第2期335-345,共11页
"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条例的解释与适用,在清代是有历时变化和限度的;惩治苗人仇杀、劫虏及聚众勒禁等恶俗的条例,是有移乡避仇、变俗而治的法理根据的。苗人法律身份、犯罪情节的认定,均需要因俗而断。
关键词 苗例 理讼 因俗 易俗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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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贵州苗例入例的历史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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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超 田莉姝 《民间法》 CSSCI 2018年第2期215-231,共17页
清代贵州苗例是指黔东南清水江与都柳江之间,以古州厅为中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苗侗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伴随清政权开辟苗疆的历史进程,大致有二十八类四十五条贵州苗例逐步被纳入《大清律例》等国家法之中,作为... 清代贵州苗例是指黔东南清水江与都柳江之间,以古州厅为中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苗侗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伴随清政权开辟苗疆的历史进程,大致有二十八类四十五条贵州苗例逐步被纳入《大清律例》等国家法之中,作为条例得到清政权的认定与适用,在民族地方发挥积极的法功能,弥合国家法与制定法的不足,缓和清政权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冲突矛盾。清代贵州苗例入例的本质是国家法吸收民间法、制定法选择民族习惯法的结果,然而学界尚未系统梳理狭义苗疆苗例的入例状况,本文旨在还原清代贵州苗例增入《大清律例》的历史情况,并对我国民族地方立法吸纳和司法适用民间法与民族习惯法进行历史性借鉴与现实性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贵州 苗例 疏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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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在法律演进中的角色意义——以南方山地民族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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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山华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S1期13-14,17,共3页
民俗在法律演进过程中,具有内在的渊源意义:民俗习惯是法演变的“潜在”基础;法律是民俗习惯的成文化和规范化;法律的规范又以民俗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
关键词 习惯法 法律渊源 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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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丛碑》看清末牛丛组织性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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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洛杉 《铜仁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8-57,共10页
牛丛是明清时期云贵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自治组织。由于其运行多依习惯法进行,流存的文字材料较少,经考证,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光绪时期的《齐丛碑》,反映了清末牛丛组织性质的变化。嘉庆之后牛丛组织成为滥用“苗例”的地方联盟组织,对... 牛丛是明清时期云贵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自治组织。由于其运行多依习惯法进行,流存的文字材料较少,经考证,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光绪时期的《齐丛碑》,反映了清末牛丛组织性质的变化。嘉庆之后牛丛组织成为滥用“苗例”的地方联盟组织,对偷盗等行为私自处以火烧极刑,故被政府明令取缔。光绪时期《齐丛碑》反映了牛丛组织的新生,即由地方联盟武装组织变成民事组织,其对偷盗处罚方式已由私刑火烧改为经济惩罚,体现了清末少数民族地区内地化进程中的国家在场,反映了“苗例”正被“国法”取代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苗例 国法 《齐丛碑》 牛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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