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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民事诉讼中的专家选购及其规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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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闻 《证据科学》 2019年第4期403-418,共16页
在英美两国民事诉讼中,代表当事人出庭作证的多为'党派性专家'。此类专家分为两种:咨询型专家及出庭型专家。后者是种典型的证据来源,其不但受到证据开示及发现程序的拘束,也应接受交叉询问的检验。但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前者却... 在英美两国民事诉讼中,代表当事人出庭作证的多为'党派性专家'。此类专家分为两种:咨询型专家及出庭型专家。后者是种典型的证据来源,其不但受到证据开示及发现程序的拘束,也应接受交叉询问的检验。但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前者却并非如此。在对抗制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该两种党派性专家的滥用是个难以克服的痼疾,其集中体现在对党派性专家的'选购'中。由于'法院专家'制度持续遇冷,以及'诉讼特权(the litigation privilege)'对专家选购'呵护有加'等因素的影响,法院难以真正遏制和消除'专家选购'的现象。这一'困境'集中体现在三种相互纠缠的'两难问题'上:一是'法院任命的中立性专家'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运转及维持存在着根本的冲突。二是'党派性专家'及其'选购活动'虽然符合'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要求,但却有可能导致法院在个案中实现实体正义的诉讼目的落空。三是作为一项悖论的两面,证据开示及发现程序与英式'保密特权'及美式'工作成果保密特权'间持续存在着对立和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民事诉讼 专家选购 规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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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遇冷”及“边缘化”处境:论英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任命专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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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闻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1期51-78,共28页
在英美两国,与党派性专家相比,法院任命专家的优势是其中立性。就该两国而言,典型的法院任命专家共有五种:英国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中的专家、英国海事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英国专利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的... 在英美两国,与党派性专家相比,法院任命专家的优势是其中立性。就该两国而言,典型的法院任命专家共有五种:英国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中的专家、英国海事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英国专利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的"法院专家",及美国的专家型司法辅助官。除上述法定法院专家外,根据该两国的司法传统,普通法上也存在着法院在民刑案件中任命自己专家的权力。英美家事法庭对法院专家的任命及运用体现出一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英国的技术陪审员具有准司法的诉讼地位。尽管其身份信息及报告内容应向案件当事人开示,但由于其既不出庭以言词形式作证,也不接受交叉询问,因此,其存在着违背对抗制诉讼模式及篡夺司法裁判权的危险。在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中,各种法院任命专家长期遭受"冷遇"且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案件代理律师对法院任命的专家无法做有效控制。申言之,法院任命的专家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继续运转及维持存在着根本冲突。只要英、美两国的对抗制不发生质变,则不但该两国的党派性专家证人不会消失,且该两国的法院不可能在民事审判中普遍采用法院任命的专家。从现状看,情况恰恰相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民事诉讼 法院任命的专家 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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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民事证据开示若干问题研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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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闻 《证据科学》 2008年第6期713-722,共10页
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英美的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发挥了关键作用。从"形而上"的角度看,该制度背后最基本的理念是FairPlay精神。本文主要从微观角度对证据开示的一些具体制度,即开示的主体、对象、范围、时限要求、法定... 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英美的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发挥了关键作用。从"形而上"的角度看,该制度背后最基本的理念是FairPlay精神。本文主要从微观角度对证据开示的一些具体制度,即开示的主体、对象、范围、时限要求、法定例外、有关专家证言是否开示、相关会议安排以及对滥用开示制度的法律制裁等进行研讨。证据开示制度内容丰富,程序严谨,有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民事诉讼 证据开示 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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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反传闻规则的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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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闻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9年第5期90-104,207-208,共16页
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其反传闻规则之间存在着复合关系。该复合关系包含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在庭审中恰当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不具证据可采性的传闻资料'?二是如何在庭审中正确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具有证据可采... 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其反传闻规则之间存在着复合关系。该复合关系包含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在庭审中恰当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不具证据可采性的传闻资料'?二是如何在庭审中正确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具有证据可采性的传闻资料'?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传统观点认为:专家证人既不得考虑其专业同行或其前辈所观察到的事实,也不能引用这些人发展的学理,还不得考虑他人提供给法院的事实。其原因在于:这些事实并非该专家自身观察所得。由于现代科技快速发展,该规则的适用严格性已大为放松。现代证据法已将关注的焦点从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数据的可采性,转移到由专家在法庭外的操作实践所决定的可靠性上来。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传统证据法只允许在反询问中利用'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已发表论文'。而在现代英美民事审判的主询问及反询问中,法院开始允许将此类资料接纳为实质性证据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民事诉讼 专家证言可采性 反传闻规则 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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