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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立法目的类型划分与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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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铜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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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立法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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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7-190,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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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质论据司法运用研究”(项目编号:22FFXB042)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地方立法引领地方治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7DFX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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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法目的是一个灵活多变且颇具有争议的概念,看似清晰,实则不清。立法目的解释涉及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问题,如果法官就立法目的无法达成一致,必然影响类案类判的裁判逻辑,消解法秩序的统一。立法目的可以类分为直接立法目的、隐藏立法目的与整体立法目三种类型。法律文本是获取立法目的最直接、最有效论据,规范主义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文本所体现的立法目的。法律文本的荒谬是隐藏立法目的运用的前提,隐藏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具有纠正法律文本荒谬的功能,可借由法律体系推定与通过立法史查找,在缺乏相关论据时,法官可对立法目的想象性重构。立法目的条款是法定的立法目的,用来表明立法者制定整部法律的精神与目标,具有外在体系的形式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内在体系的范畴,具有抽象性、开放性与评价性特征,多用来价值宣示,缺乏规范的逻辑结构。立法目的条款司法适用可类型化为作为法律解释的“目的要素”、作为规范目的解释恰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及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工具”等场景,并且应当遵循目的层次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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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条款
立法目的想象性重构
荒谬原则
层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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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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