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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药品犯罪圈的重置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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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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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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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2-76,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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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项目“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19VHJ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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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谓是对药品犯罪的体系重建。对药品犯罪的探究,不仅要立足假、劣药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还要考虑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可能适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药品犯罪的适用遇到一系列争议问题,犯罪圈的界限尚需进一步明晰。药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生命健康,但表征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以此为基础,“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卖家对产品主要功效的标示或者宣传为标准界分药品与食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但应当区分行为类型来判断具体危险程度,以便利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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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劣药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药品犯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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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ke and inferior medicine crimes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medicine management
scope of medicine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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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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