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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证成与确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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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雪媛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3-101,共9页
刑法的目的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有效回应社会关切。频发的药品安全事故与药品监管渎职有密切关联,但相对药品渎职行为之重大危害,现有的处罚偏轻,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基于民意基础、司法适用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应当设立药品监... 刑法的目的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有效回应社会关切。频发的药品安全事故与药品监管渎职有密切关联,但相对药品渎职行为之重大危害,现有的处罚偏轻,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基于民意基础、司法适用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应当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通过独立规制的形式实现刑法对药品监管渎职行为规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监管渎职罪 罪罚不适配 “口袋罪” 犯罪圈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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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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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晓雯 张龙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5-64,共10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等严重实害结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解释为可能导致严重实害后果的紧迫危险。本罪需要专门判断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在司法认定中,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为切入,以行为人监管职责的内容为核心,以因果归责为联结,作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案件的客观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渎职犯罪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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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配置评议——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十一)为基础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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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世杰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26-133,166,共9页
刑罚是刑法的逻辑起点,从刑罚配置的角度考察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助于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制定者深层次地观察该罪与反思改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独立成罪彰显了“从严治吏”的治国理政信条,但食品、药品... 刑罚是刑法的逻辑起点,从刑罚配置的角度考察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助于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制定者深层次地观察该罪与反思改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独立成罪彰显了“从严治吏”的治国理政信条,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配置违背了“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资格刑的有限适用和罚金刑的缺位暴露了“刑种单一”的缺陷,刑罚幅度设置严厉程度较高揭示了刑事立法工作中的“重典治乱”思维,亟待在未来的刑事立法过程中予以相应调整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刑罚配置 刑罚种类 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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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法理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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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世源 《医学与法学》 2022年第6期99-105,共7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犯罪情形得以细化,但仍存在结果要素模糊、责任形式不分等解释难题。解释行为构造,应兼顾秩序法益与生命健康法益,并严格区分新增具体行为方式的责任形式,以在量刑中体... 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犯罪情形得以细化,但仍存在结果要素模糊、责任形式不分等解释难题。解释行为构造,应兼顾秩序法益与生命健康法益,并严格区分新增具体行为方式的责任形式,以在量刑中体现不同的谴责程度;基于对危险的预防与控制,应承认过失的责任形式,使之能与严重情节相对应,从而确立过失的具体危险犯的犯罪类型;在犯罪竞合方面,本罪与《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以及第四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犯罪发生竞合时,只需从一重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保护法益 过失危险犯 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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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思考: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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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江连 潘春凤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3年第5期62-69,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十五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情节,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法定刑设定标准相同,这与罪行相当原则相抵牾,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十五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情节,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法定刑设定标准相同,这与罪行相当原则相抵牾,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结果认识不一、标准过于宽泛以至于实践中难以认定,而条文中的兜底条款也增加了量刑裁量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适用的困难。为此,有必要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为基础,区分食品药品监管滥用职权和食品药品玩忽职守的法定刑,通过结合食品药品“上游犯罪”的危害结果综合认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结果,并通过“只含同类规则”、侵犯法益、参考指导性案例、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等对兜底条款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法定刑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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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重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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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迪 谢雄伟 《中国卫生法制》 2023年第2期11-16,43,共7页
药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形式类似,存在两种行为模式,致使罪过形式学说纷争。但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形式存在位阶关系,适用该位阶关系厘清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降格评价澄清罪过争议,依照同类法益确定罪名适用标准,组... 药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形式类似,存在两种行为模式,致使罪过形式学说纷争。但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形式存在位阶关系,适用该位阶关系厘清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降格评价澄清罪过争议,依照同类法益确定罪名适用标准,组合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建构双层罪过论,以定罪要素和量刑要素决定意欲要素,厘清本罪的罪过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监管渎职罪 药品安全 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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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入罪边界与司法适用
7
作者 周树超 《中财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98-221,共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入罪边界问题和司法适用问题互为表里,二者体现在对过失型(玩忽职守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认定上。通过解读罪状可以发现,以故意犯为蓝本新增的四项情形,难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入罪边界问题和司法适用问题互为表里,二者体现在对过失型(玩忽职守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认定上。通过解读罪状可以发现,以故意犯为蓝本新增的四项情形,难益于过失型渎职行为的解释适用,仍需要从教义学角度审视过失的成立范围,并通过兜底条款涵摄过失情形,从而廓清犯罪边界。从过失不作为犯、过失危险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审视得出:过失型渎职多属于不作为,作为义务论能起到限定担责主体和过失责任的功能;修法后“过失+情节”的立法模式不能解读为对过失危险犯的承认,过失型渎职仍应以造成一定结果为要件;以食品、药品安全法益为判断重心,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单纯的规范背反不构成本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药品安全事件后,可以在上述规则的制约下,以“容易的”预见可能性标准来审慎适用兜底条款,从而肯定行为人的过失犯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玩忽职守 过失不作为犯 过失危险犯 保证人地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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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条的思考 被引量:1
8
作者 于杨曜 林路索 马英娟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0年第8期60-63,I001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条拟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修改。本文通过对草案条款的法学分析与实务考察,分析草案中该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未能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未能区分主体责任和监管...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条拟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修改。本文通过对草案条款的法学分析与实务考察,分析草案中该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未能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未能区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界限,不适度的追责反而会妨碍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改革创新与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稳定性。因此,建议保留“危害结果”作为入罪的构成要件并删除列明的具体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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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最新修订及其适用研究 被引量:26
9
作者 梅传强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14,共12页
为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药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设了部分涉药条款。整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涉药犯罪规制体系、实现了行刑有序衔接,而且整体提升... 为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药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设了部分涉药条款。整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涉药犯罪规制体系、实现了行刑有序衔接,而且整体提升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旨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司法层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条款。具体而言,认定《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中的"假药"和"劣药",既要参考《药品管理法》的前置规定,也要符合刑法自身价值目的的实质标准;应当基于类型化和实质化的要求,对涉药条款中的"提供使用"行为、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以及药品监管渎职行为作出妥当的理解;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结果和药品监管渎职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结果的判断,应从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行刑衔接 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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