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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荷兰金融监管“双峰”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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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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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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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8年第1期119-141,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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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双峰'金融监管模式目前被广泛认为是最适合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模式,在采用'双峰'监管模式的国家中,荷兰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在荷兰'双峰'模式中,中央银行是'双峰'中的审慎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金融市场监管局是'双峰'中的行为监管机构,专门负责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财政部并非'双峰'监管机构,但在金融监管框架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连结荷兰金融市场、'双峰'机构和欧盟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则是荷兰'双峰'监管机构和财政部进行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交换的重要平台。我国可以参考其积极因素,制定统领金融监管改革的法律,采用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分立的'双峰'监管理念,基于国情适当增设中国财政部的金融监管权,并重点完善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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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荷兰“双峰”模式
审慎监管
行为监管
监管协调
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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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6.3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8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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