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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获利交出的正当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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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潇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34-141,共8页
违约获利交出将合同当事人基于违约所获利润作为守约方的赔偿基础,突破了传统的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的损害赔偿理念。违约获利无法被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返还利益等概念吸收,也因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不当得利... 违约获利交出将合同当事人基于违约所获利润作为守约方的赔偿基础,突破了传统的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的损害赔偿理念。违约获利无法被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返还利益等概念吸收,也因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制。损害赔偿理论无法容纳违约获利交出,基于权益的非共享性属性及合同的外部性问题,违约获利交出理论具有独立性价值。从实证角度考察,违约获利交出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替代,在具体适用中应着重认定违约方的主观状态及客观牟利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交出 损害赔偿 返还利益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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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侵害与获利交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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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0-115,共16页
获利交出救济被认为旨在预防与阻却侵权获利行为,但就此救济的正当化基础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权益归属理论的不当得利或不法管理路径,就处理此类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困境。侵权获利行为的实质是非经交易而使用或侵占他人权益;卡... 获利交出救济被认为旨在预防与阻却侵权获利行为,但就此救济的正当化基础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权益归属理论的不当得利或不法管理路径,就处理此类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困境。侵权获利行为的实质是非经交易而使用或侵占他人权益;卡-梅框架为侵权法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引。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获利交出,实际上涉及两类不同的侵权救济。第一类救济为经济价值赔偿,其旨在对排他权之经济价值遭受侵害进行赔偿。此类赔偿依协商性损害赔偿认定。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均不影响此类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及数额认定,其所获利益为算定排他权客观经济价值的考虑因素。第二类救济为利润剥夺,其旨在维护财产规则,使产权制度得以有效运作。故意非经交易之使用行为是对财产规则的否定,其对价格机制的运作、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易市场以及侵权法制度均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侵权法经由利润剥夺救济以禁止此类行为。基于前述原理,《民法典》第1182条填补了对具有经济价值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不足,体现了我国法对人身权益保护的立体性与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交出 卡-梅框架 价值赔偿 协商性损害赔偿 利润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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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违约救济的获利交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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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63-1380,共18页
为预防与阻却违约获利行为,获利交出救济在理论上应运而生。不过,既有研究认为应适用获利交出救济的案型,均无需亦不应由此救济处理。一物二卖与节约履行的案型,由常规损害赔偿救济即可解决。对于守约方似无损失或损失难以计算的案型,... 为预防与阻却违约获利行为,获利交出救济在理论上应运而生。不过,既有研究认为应适用获利交出救济的案型,均无需亦不应由此救济处理。一物二卖与节约履行的案型,由常规损害赔偿救济即可解决。对于守约方似无损失或损失难以计算的案型,则可由协商性损害赔偿处理。既有学说对获利交出救济的正当性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守约方保有得利之原因的论证都有缺陷。获利交出救济仅应适用于规则套利型违约。此类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交易稳定性,亦具有增加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外部性而需予以预防。违约使用、履行欺诈、利用限制赔偿规则、实际履行排除规则、违约金调整规则牟利,均属于此类违约的典型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交出 协商性损害赔偿 机会主义违约 规则套利型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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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适用——以所获利益的损害赔偿与事实因果关系证明为核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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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55-65,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引入了过错推定与多样化损害赔偿认定方式,极大提升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该条并未区分处理者过错类型,可能对于处理者过于严苛。当以处理者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时,应当区分处理者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引入了过错推定与多样化损害赔偿认定方式,极大提升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该条并未区分处理者过错类型,可能对于处理者过于严苛。当以处理者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时,应当区分处理者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失侵权的情形。针对不同情形,所获利益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应区别对待。引入协商性损害赔偿概念有助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损害的判断与计算,亦利于处理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分配、清偿顺位等问题。该条虽未就因果关系推定做出规定,但可通过因果关系表见规则与《民法典》第1170条的直接适用,消解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交出 协商性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推定 因果关系表见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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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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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雅萍 李村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22-136,共15页
委托合同作为一种“为他人行事”的合同模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非对抗性的利益格局。当受托人的个人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并导致委托人未实现其本可期望的最佳利益时,就构成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 委托合同作为一种“为他人行事”的合同模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非对抗性的利益格局。当受托人的个人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并导致委托人未实现其本可期望的最佳利益时,就构成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在规范依据上,利益冲突不宜被纳入注意义务与超越委托权限等规范范围之内。利益冲突实质上构成了对受托人忠实义务之违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关于特殊诚信义务与第九百一十九条关于事务履行义务之规定。在利益冲突的法律救济方面,一般情况下,可采取损失赔偿、解除委托合同、拒绝管理行为效力的移转等不同层级的救济措施。而在特殊情况下,当受托人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获得高于委托人实际损失的利益时,基于法律政策的抑制论,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以实现获利交出的实际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合同 利益冲突 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 获利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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