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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获取型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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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小飞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1,共12页
出于严格保护商业秘密的考量,司法实务应当活性化运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获取型构成要件,刑法理论也应当跟进获取型构成要件的解释论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不法内涵在于“侵犯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获取型构成要件的处罚根据在于“不正当... 出于严格保护商业秘密的考量,司法实务应当活性化运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获取型构成要件,刑法理论也应当跟进获取型构成要件的解释论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不法内涵在于“侵犯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获取型构成要件的处罚根据在于“不正当获取”行为给权利人的竞争优势造成抽象危险。“不正当”的内涵是“没有付出诚实的劳动”;“获取”是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置于自己管理之下的行为,包括取得、领得、转得这三种近似财产罪构造的不法行为;为排除掉没有处罚意义的获取行为,可以添加“图利加害目的”这一不成文要素。获取型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应当是反映竞争优势遭到侵犯及其程度的事实类型,但既有司法解释确立的一些类型存在法理或技术上的疑问,有必要在学理上予以反思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获取型构成要件 竞争优势 不正当获取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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