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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土地征收法制——以营农损失补偿制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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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姬 《盛京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共22页
中韩两国土地制度存在一定趋同性,即均面临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的现实问题。本文系统介绍了韩国土地征收制度,并在此背景下分析营农损失补偿制度。营农损失补偿制度是一种生活补偿制度,但不同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损失补偿的... 中韩两国土地制度存在一定趋同性,即均面临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的现实问题。本文系统介绍了韩国土地征收制度,并在此背景下分析营农损失补偿制度。营农损失补偿制度是一种生活补偿制度,但不同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损失补偿的间接损失或逸失损失①也可作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韩国在《宪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正当补偿的内容。但是,相比一般损失补偿制度,营农补偿制度呈现较强的社会拘束性以及相对宽泛的立法裁量空间。因此有必要明确营农补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具体基准。我国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原补偿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的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在完善和发展生活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韩国的经验在比较研究上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土地征收 地保护 营农损失补偿 生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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