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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艺术作品营利性之再行使用——最高院《(2004)民三他字第5号答复函》之检讨
1
作者
方培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4期142-147,共6页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最高院明确表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通过对本土案例的梳理及学理探究,将营利性再行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缺乏法律授权,与立...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最高院明确表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通过对本土案例的梳理及学理探究,将营利性再行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缺乏法律授权,与立法动因、国际惯例相悖,也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抛弃。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标志性'作品例外,同时也须对其复制模式、相似程度等予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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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利性再行使用
标志性作品
合理
使用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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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室外艺术作品营利性之再行使用——最高院《(2004)民三他字第5号答复函》之检讨
1
作者
方培思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4期142-147,共6页
文摘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最高院明确表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通过对本土案例的梳理及学理探究,将营利性再行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缺乏法律授权,与立法动因、国际惯例相悖,也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抛弃。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标志性'作品例外,同时也须对其复制模式、相似程度等予以严格限制。
关键词
营利性再行使用
标志性作品
合理
使用
认定
Keywords
Reuse for Profit
Symbolic Artistic Works
Fair Use Recognition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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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外艺术作品营利性之再行使用——最高院《(2004)民三他字第5号答复函》之检讨
方培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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