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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被引量:
66
1
作者
朱广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28-37,171,共10页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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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
营权
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
营权
主体
土地承包经
营权
期限
土地承包经
营权继承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被引量:
66
1
作者
朱广新
机构
中国法学杂志社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28-37,171,共10页
基金
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资助课题
文摘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
营权
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
营权
主体
土地承包经
营权
期限
土地承包经
营权继承
Keywords
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s
household contract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subject
duration of 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s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inheritance
分类号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朱广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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