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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萨拉齐厅通判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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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0-76,共7页
清代萨拉齐地区属于蒙汉杂居地区,萨拉齐通判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萨拉齐通判的独立刑事司法职能被限于轻微刑案。清政府原本在蒙古边疆地区所设计的多元司法运作体系,在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也... 清代萨拉齐地区属于蒙汉杂居地区,萨拉齐通判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萨拉齐通判的独立刑事司法职能被限于轻微刑案。清政府原本在蒙古边疆地区所设计的多元司法运作体系,在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障碍因素。清政府这种因地制宜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这种边疆刑事治理策略,在实践中一定程度地调整了蒙古地区刑事法律关系,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丰富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萨拉齐厅通判 蒙汉关系 基层刑事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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