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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法理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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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界融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125-136,共12页
《红色娘子军》电影文学剧本作者梁信以其与中央芭蕾舞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于2003年到期后,未经其许可,仍然在使用该作品,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中央芭蕾舞团以1993年《协议书》为表演权转让合同为由,辩称驳回梁信全部诉讼请求... 《红色娘子军》电影文学剧本作者梁信以其与中央芭蕾舞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于2003年到期后,未经其许可,仍然在使用该作品,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中央芭蕾舞团以1993年《协议书》为表演权转让合同为由,辩称驳回梁信全部诉讼请求,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大幕开启。就实体而言,本案有涉《协议书》(著作权合同)性质法理,特别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转让合同的区别,除许可期限外,许可合同标的更是重要区别;改编作品著作权使用法理,包括使用者与改编者法律关系、使用者与被改编作品作者间的法律关系;在署名权法理中,必须明确,署名权是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不是在其他著作上的"署名",在其他作品上表明某一作品身份,可能有涉人格利益合同。就程序而言,违反约定没有为其署名与署名权侵权能否并案审理,特别是当事人没有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间作出选择时,法官能否依职权代当事人选择的问题;著作权使用合同法律性质的证明,本质上是合同要素事实的证明,在直接证明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形下,反诘证明也是事实证明的重要规则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编权 署名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侵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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