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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关音乐条款的法理分析与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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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钦媛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70-72,共3页
著作权法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本文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改草案"出台切入,试图通过对有关音乐条款法理的深入分析,达到既保护... 著作权法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本文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改草案"出台切入,试图通过对有关音乐条款法理的深入分析,达到既保护智力创造也鼓励知识传播以平衡音乐著作权人(主要为词曲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主要为唱片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目的。最后,就"修改草案"有关音乐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音乐条款理分析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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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修改草案中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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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婷婷 《时代金融》 2014年第1Z期322-322,345,共2页
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的反响剧烈,特别是针对的录音制作权,各方权利人均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最终未将此条修改加入新的著作权法当中。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产业的垄断而对权利人进行的一种限制。... 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的反响剧烈,特别是针对的录音制作权,各方权利人均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最终未将此条修改加入新的著作权法当中。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产业的垄断而对权利人进行的一种限制。各国对于该法定许可也有相关的规定,而且从各国实施看来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并不像反对者所想像那样会山寨横行,对于建立完善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我国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 定许可 垄断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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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录音制度之我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之立与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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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美琳 《保定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35-40,共6页
对音乐作品专有录音权的限制旨在防止行业垄断,降低交易成本。国外主要采取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模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变我国原有的"准法定许可"为"完全法定许可",具有进步性。但其在法定许可效力... 对音乐作品专有录音权的限制旨在防止行业垄断,降低交易成本。国外主要采取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模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变我国原有的"准法定许可"为"完全法定许可",具有进步性。但其在法定许可效力范围、缓冲期、付酬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限等问题上未给予明确规定,引发了音乐界和学术界的激烈讨论。第二稿删除了第46条,取消了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度。但回避态度不是法治之进步,立法应在调查研究我国音乐产业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可行法定许可制度,以平衡著作权人、首次录音制作者和后续录音制作者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修改草案 音乐作品 录音 定许可 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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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合理勤勉检索制度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1条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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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文倩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36-40,共5页
孤儿作品问题愈发突出、严重的原因在于互联网与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发展,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是造成利用困境的根本前提。为了让孤儿作品既能得到充分利用,又兼顾到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很多国家把"合理勤勉检索"作为解决孤儿... 孤儿作品问题愈发突出、严重的原因在于互联网与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发展,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是造成利用困境的根本前提。为了让孤儿作品既能得到充分利用,又兼顾到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很多国家把"合理勤勉检索"作为解决孤儿作品利用困境的法定前置程序。纵观我国著作权立法史,直到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才在草案中增加了相应条款,但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弱。为此,应当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孤儿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勤勉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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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者权的立法保护探析──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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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青青 《出版广角》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8期41-43,共3页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期刊出版者权的规定存在范围狭窄、边界不清、相互抵触等问题,这对期刊出版者的利益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著作权法第3次修改草案送审稿针对期刊出版者权做了立法创新,相关规定为期刊出版者维护权益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期刊出版者权的规定存在范围狭窄、边界不清、相互抵触等问题,这对期刊出版者的利益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著作权法第3次修改草案送审稿针对期刊出版者权做了立法创新,相关规定为期刊出版者维护权益提供了法律条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刊 出版者权 著作权第3次修改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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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争论与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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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术文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15-20,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规定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规则引发音乐界人士的质疑和学术界的讨论。与现行法规定比较,修改草案第一稿具有进步性。相较而言,修改草案第二稿及随后的草案采取一删了之的做法具有片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规定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规则引发音乐界人士的质疑和学术界的讨论。与现行法规定比较,修改草案第一稿具有进步性。相较而言,修改草案第二稿及随后的草案采取一删了之的做法具有片面性。实际上,该规则并不是对表演权而是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限制。在立法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是保障著作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我国的现有规定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强制许可规范有差异,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可以互相借鉴。可行的做法是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消解权利人的合理担忧,实现该规则的立法意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录音制品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著作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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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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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练虹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70-73,96,共5页
中国自2012年起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修改草案中首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补充。针对草案中尚未完全明确的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结合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梳理了著作权人... 中国自2012年起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修改草案中首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补充。针对草案中尚未完全明确的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结合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梳理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与精神损害判断标准,指出中国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当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纳入保护范围之中,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修改草案 著作人身权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律解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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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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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幸芳 李伟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3期47-59,207,共14页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表达的作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规定了"录像制品",适用"...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表达的作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规定了"录像制品",适用"邻接权"保护,体育赛事、春晚等视听节目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争论不断、裁判不一,直接影响了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影作品"的作品定义与分类,难以囊括不断出现的新作品类型。"视听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能包含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等有连续动态画面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视听类作品,甚至也包括画面连续动态效果并不典型的新型视听作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增加了"视听作品"概念,并进行了定义,删除了"录像制品",但是后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仅保留了"视听作品"概念,删除了其定义,且恢复了"录像制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应该重新确立"视听作品"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再保留"录像制品"的分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电影作品 视听作品 网络视频 作品定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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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兼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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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艳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8-104,共7页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 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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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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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10-118,共9页
合作作品意指多人参与创作,成果不可分的作品。合作作品与其他多人创作的作品最大区别是贡献无法区分,成果无法分割,组成部分不可单独利用。多数国家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属于不可分割的作品类型,只有少数国家规定了"可分割合作作... 合作作品意指多人参与创作,成果不可分的作品。合作作品与其他多人创作的作品最大区别是贡献无法区分,成果无法分割,组成部分不可单独利用。多数国家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属于不可分割的作品类型,只有少数国家规定了"可分割合作作品"。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七条属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立法模式,实践应用中常常产生争议,应该对《著作权法》合作作品制度进行完善,废除"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建立新的合作作品制度,明确规定"两位或两位以上作者出于共同创作的目的,共同参与创作,贡献无法区分、成果不可分割、不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同时对共同共有的合作作品使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多人作品 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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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音乐下载相关版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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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检玲 《怀化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30-33,共4页
下载在版权法上是复制行为,私人音乐下载中最常见的为欣赏下载是否为合理使用难以定论。在线音乐付费虽是商家之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可能采取的技术措施对版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必将是大冲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去掉"欣赏"之... 下载在版权法上是复制行为,私人音乐下载中最常见的为欣赏下载是否为合理使用难以定论。在线音乐付费虽是商家之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可能采取的技术措施对版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必将是大冲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去掉"欣赏"之目的并无实际意义,法律不应一味缩小合理性使用范围,补偿性的机制建立可谓应有之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下载 合理使用 默示许可 著作权修改草案 版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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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以谷歌和解协议为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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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亚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4年第3期139-144,共6页
所谓"孤儿作品"指的是经过使用者尽力查找,仍不能确定权利信息,或者权利信息虽确定但无法联系权利人的作品。于此类作品,若轻率使用,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若不使用,则不利于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文化的发展、繁荣。这是数字化... 所谓"孤儿作品"指的是经过使用者尽力查找,仍不能确定权利信息,或者权利信息虽确定但无法联系权利人的作品。于此类作品,若轻率使用,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若不使用,则不利于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文化的发展、繁荣。这是数字化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更新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本文在分析谷歌和解协议和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的基础上,探索孤儿作品及其产生的原因,在借鉴美国《2006年孤儿法案》、《2008年孤儿法案》和《欧盟孤儿作品指令方案》的基础上,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1条所规定的孤儿作品制度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孤儿作品 谷歌和解协议 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 《〈著作权修改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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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的技术革命、产业变革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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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汉东 《中国版权》 CSSCI 2016年第6期5-8,共4页
网络技术是第五次信息革命的产物,正改变着人类生活、生产和交往的方式。它不仅提高了信息传播效率、拓展了信息传播范围,也催生了诸如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社交与商务平台等新的产业形态。与此同时,网络技术... 网络技术是第五次信息革命的产物,正改变着人类生活、生产和交往的方式。它不仅提高了信息传播效率、拓展了信息传播范围,也催生了诸如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社交与商务平台等新的产业形态。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对传统版权制度带来挑战。传播技术创新所引发的版权制度创新,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明确新的主体界定标准;承认新的客体利用方式;审视新的作品保护措施;增设新的侵权认定规则等。将提交审议的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是一次比较全面的法律改造,更是应对网络技术革命、促进网络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技术革命 网络产业变革 网络版权制度创新 中国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草案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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