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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数字作品权属初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陈某诉广州市卓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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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映霞 吴博雅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20-326,共7页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非证明其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充分要件。数字环境下,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流转明晰权属链条,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式、作品使用情况等,明确"初步证据"及"相反证明"证明程...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非证明其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充分要件。数字环境下,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流转明晰权属链条,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式、作品使用情况等,明确"初步证据"及"相反证明"证明程度及认定标准,对数据作品权属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权属 著作权登记证书 初步证据 相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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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侵犯著作权责任判断——兼论著作权登记对其主观过错判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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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玲玲 《中国版权》 2017年第4期21-24,共4页
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三方经营型电商平台因其仅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服务一般不负有著作权审查义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构建的“通知删除”规则引入电子商务交易中,能够较好的平衡平台方、销售主体和著作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 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三方经营型电商平台因其仅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服务一般不负有著作权审查义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构建的“通知删除”规则引入电子商务交易中,能够较好的平衡平台方、销售主体和著作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给予著作权权利主体及时维权的通道,也对判断平台方主观过错提供了形成证据的渠道。一般情况下,电商平台在接到附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通知后应及时对被诉侵权商品采取技术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主观过错 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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