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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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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畅冰蕾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44-50,共7页
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直接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类案件中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其主观上对侵权事实有过错,可以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并为其设定其免责条件,平衡著作权... 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直接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类案件中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其主观上对侵权事实有过错,可以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并为其设定其免责条件,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网络信息自由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目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此有所规制,但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规范不统一、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规定模糊等问题。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原因及我国立法现状,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规范。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指导下,细化通知规则,合理解释知道规则,提高法条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通知规则 知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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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以“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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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君怡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77-82,共6页
我国立法将“避风港规则”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并在《民法典》中对其做出了进一步完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诸多难题,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中的“知道要件”界定不明... 我国立法将“避风港规则”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并在《民法典》中对其做出了进一步完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诸多难题,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中的“知道要件”界定不明,合理注意义务标准模糊等。应进一步明晰和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知道要件”的认定标准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科学探寻其主观状态,审慎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著作权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要件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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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体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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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园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21-28,41,共9页
中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在体系上被归属于帮助、教唆型侵权抑或著作权直接侵权,从而引发司法裁判逻辑混乱、法律适用错位、判决说理空洞等种种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是为纠正因技术冲击造成的著作权人... 中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在体系上被归属于帮助、教唆型侵权抑或著作权直接侵权,从而引发司法裁判逻辑混乱、法律适用错位、判决说理空洞等种种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是为纠正因技术冲击造成的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失衡状况,弥补著作权直接侵权保护之缺漏,同时兼顾网络技术发展而建立的侵权制度。受法政策的影响,间接侵权制度还需要顺应法政策的变化,在责任基础、构成要件上做出灵活调整。帮助、教唆侵权无法实现间接侵权制度多层次、动态性利益衡量目的,在构成要件上也与间接侵权大相径庭。著作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立法目的上互补而非互容,在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差异明显,二者联系日渐式微。中国未来立法应当纠正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体系定位,与帮助、教唆侵权以及直接侵权相区分,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在体系上归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构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间接侵权 帮助、教唆侵权 著作权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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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间接侵权中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定——兼评“微信小程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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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伊璐 《传播与版权》 2020年第2期173-175,共3页
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引发了对该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的讨论。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微信小程序案”做出判决,虽然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但是判决的论证过程却是以低位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出现的网... 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引发了对该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的讨论。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微信小程序案”做出判决,虽然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但是判决的论证过程却是以低位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出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来界定高位阶的《侵权责任法》36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范围,有违基本法理。在新技术导致的法律适用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对36条作出新的解释,为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匹配合适的注意义务。本文将36条注意义务分为两部分,一为对通知的审查义务,二为“必要措施”的合理界定。对于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来说,对于通知的审查义务应当界定为: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给出“适当的理由”;而“转通知”,则可以成为一种合理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通知 必要措施 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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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间接侵权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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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斌 陈星宇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1-96,共6页
著作权间接侵权又称为著作权的间接侵害,是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著作权侵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都极为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以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的必要性和发展历史为前提,结... 著作权间接侵权又称为著作权的间接侵害,是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著作权侵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都极为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以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的必要性和发展历史为前提,结合美国、日本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研究和判例的变迁发展,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比较研究,并就我国最近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给予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间接侵权 辅助侵害 替代侵害 卡拉OK法理 帮助侵权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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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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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波 杨康锐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8-119,共12页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道应包含明知和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基于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第2、3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连带责任内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连带责任所包括的范围,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连带责任 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 通知规则 知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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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制度重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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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开鑫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4-126,194,195,共15页
随着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势的不断严峻,为了打破著作权法定性原则产生的责任追究困境,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应运而生。我国现有的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在科学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对其加以制度重构:一方面应当坚持归责... 随着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势的不断严峻,为了打破著作权法定性原则产生的责任追究困境,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应运而生。我国现有的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在科学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对其加以制度重构:一方面应当坚持归责体系的一元化制度设计路径,摒弃"避风港规则"等免责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应当厘清共同侵权理论指导下的著作权帮助侵权规则和教唆侵权规则的区别,并通过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则作为制度接口和适用依据,明确著作权侵权替代责任的独立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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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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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梅华 《天津检察》 2021年第2期36-38,共3页
互联网信息传输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视频分享网站成为人们交流和共享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在视频分享网站发展壮大的同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屡屡发生。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相区别,间接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没有... 互联网信息传输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视频分享网站成为人们交流和共享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在视频分享网站发展壮大的同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屡屡发生。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相区别,间接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受专有权控制的侵权行为,但其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特定的关系,就可以认定其有侵权行为,可以将其理解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或者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 网络著作权 信息传输技术 视频分享网站 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专有权 互联网 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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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之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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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斌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52-60,共9页
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关键是是否可以认可停止请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停止请求权的可否性及其范围成为日本争论的焦点和立法的课题。根据日本近年来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相关案例的纷争类型,虽... 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关键是是否可以认可停止请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停止请求权的可否性及其范围成为日本争论的焦点和立法的课题。根据日本近年来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相关案例的纷争类型,虽然可以将侵权类型分为场所机会提供型、工具提供型、系统提供型三种,但依然存在继续考察和讨论的余地。我国学术界提出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表现类型与日本间接侵权的三大类型相比,稍显注重法条规定中出现词语的机械套用。此外,日本就构成间接侵权的认定、在法理上如何形成间接侵权的有效救济,特别是停止侵害救济的可行性等问题的提出,对我国在立法和学术研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借鉴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间接侵权 卡拉 OK 法理 帮助法理 损害赔偿 停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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