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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作品法益性质的界定及保护模式构建
被引量:
3
1
作者
李岩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405-411,共7页
既有的关于违禁作品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是权利抑或非权利,这必然让讨论走向困境,也让违禁作品在实践中的救济受到阻碍。违禁作品具有利益性、非法定性、消极性、法律保护的弱势性与弱稳定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著作法益,而非著作权。应...
既有的关于违禁作品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是权利抑或非权利,这必然让讨论走向困境,也让违禁作品在实践中的救济受到阻碍。违禁作品具有利益性、非法定性、消极性、法律保护的弱势性与弱稳定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著作法益,而非著作权。应借着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时机清晰界定违禁作品的属性以解决实践中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法益,以发挥宣示和指引作用,从而构建"《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这一完整的著作利益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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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禁作品
著作
权
著作法益
民事
法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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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保护模式的选择
被引量:
1
2
作者
李岩
朱东玲
《盛京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59-76,共18页
目前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保护,理论上以是否构成作品为判断标准,分为三种模式: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以及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从主体角度、独创性角度、利益平衡角度可判断人工智能"创作&q...
目前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保护,理论上以是否构成作品为判断标准,分为三种模式: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以及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从主体角度、独创性角度、利益平衡角度可判断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并不具有可作品性,不能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通过劳动财产理论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保护的必要性,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不符合现实需求。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存在制度功能和权利设计上的局限性。人工智能"创作"内容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益,应采用著作权法益保护模式。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著作权法益的法律地位,建构《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模式并对其保护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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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内容可作品性保护模式
著作
权
法
益
原文传递
题名
违禁作品法益性质的界定及保护模式构建
被引量:
3
1
作者
李岩
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405-411,共7页
文摘
既有的关于违禁作品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是权利抑或非权利,这必然让讨论走向困境,也让违禁作品在实践中的救济受到阻碍。违禁作品具有利益性、非法定性、消极性、法律保护的弱势性与弱稳定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著作法益,而非著作权。应借着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时机清晰界定违禁作品的属性以解决实践中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法益,以发挥宣示和指引作用,从而构建"《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这一完整的著作利益保护模式。
关键词
违禁作品
著作
权
著作法益
民事
法
益
Keywords
illegal works
copyright
works interest
civil legal interest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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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保护模式的选择
被引量:
1
2
作者
李岩
朱东玲
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59-76,共18页
文摘
目前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保护,理论上以是否构成作品为判断标准,分为三种模式: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以及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从主体角度、独创性角度、利益平衡角度可判断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并不具有可作品性,不能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通过劳动财产理论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保护的必要性,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不符合现实需求。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存在制度功能和权利设计上的局限性。人工智能"创作"内容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益,应采用著作权法益保护模式。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著作权法益的法律地位,建构《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模式并对其保护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内容可作品性保护模式
著作
权
法
益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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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禁作品法益性质的界定及保护模式构建
李岩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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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保护模式的选择
李岩
朱东玲
《盛京法律评论》
2018
1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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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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