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违禁作品法益性质的界定及保护模式构建 被引量:3
1
作者 李岩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405-411,共7页
既有的关于违禁作品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是权利抑或非权利,这必然让讨论走向困境,也让违禁作品在实践中的救济受到阻碍。违禁作品具有利益性、非法定性、消极性、法律保护的弱势性与弱稳定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著作法益,而非著作权。应... 既有的关于违禁作品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是权利抑或非权利,这必然让讨论走向困境,也让违禁作品在实践中的救济受到阻碍。违禁作品具有利益性、非法定性、消极性、法律保护的弱势性与弱稳定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著作法益,而非著作权。应借着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时机清晰界定违禁作品的属性以解决实践中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法益,以发挥宣示和指引作用,从而构建"《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这一完整的著作利益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禁作品 著作 著作法益 民事
下载PDF
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保护模式的选择 被引量:1
2
作者 李岩 朱东玲 《盛京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59-76,共18页
目前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保护,理论上以是否构成作品为判断标准,分为三种模式: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以及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从主体角度、独创性角度、利益平衡角度可判断人工智能"创作&q... 目前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保护,理论上以是否构成作品为判断标准,分为三种模式: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以及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从主体角度、独创性角度、利益平衡角度可判断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并不具有可作品性,不能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通过劳动财产理论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保护的必要性,非作品的不保护模式不符合现实需求。非作品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存在制度功能和权利设计上的局限性。人工智能"创作"内容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益,应采用著作权法益保护模式。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著作权法益的法律地位,建构《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模式并对其保护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 内容可作品性保护模式著作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