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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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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党玺 吴轶雯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47-455,共9页
我国原《公司法》第148条第4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规制存在不少缺陷。通过分析2023年新《公司法》立法思路及司法判决思路认为,应将该条文界定为管理性规范,并综合程序因素及实质因素进行效力认定。结合国内外立法经... 我国原《公司法》第148条第4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规制存在不少缺陷。通过分析2023年新《公司法》立法思路及司法判决思路认为,应将该条文界定为管理性规范,并综合程序因素及实质因素进行效力认定。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构建效力认定规则需包含程序性效力规则、实质性效力规则和董事自我交易违法情形下的法律效力三方面内容。程序上需明确审批权归属并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表决权排除规则,实质上需明确审查主体及审查内容。违法情形下,若程序违法需视不同程度进行分别认定,若实体违法则应一律视为无效,以实现董事自我交易违法情形的规制,保障交易公平性及公司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利益冲突 程序性效力 实质性效力 忠实义务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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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法律经济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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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吟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92-95,共4页
董事自我交易是交易内部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负有受信义务,自我交易容易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认为,应当在承认董事自我交易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 董事自我交易是交易内部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负有受信义务,自我交易容易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认为,应当在承认董事自我交易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将制度设计纳入经济分析范畴,选择最能体现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交易成本 受信义务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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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我交易监管:国际比较与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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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佳 《上市公司》 2001年第10期26-29,共4页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法律监管 国际比较 借鉴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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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以《公司法》第149条的适用与完善为核心展开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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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13-121,共9页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模式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我国虽形式上确立了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缺乏交易是否公平的审查标准,使得这种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由于制度环境...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模式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我国虽形式上确立了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缺乏交易是否公平的审查标准,使得这种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我国法律的适用与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理念,在追求效率与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经营判断规则 合理公平 完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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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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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静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4-71,共8页
董事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行为虽然并非绝对损害公司利益,但由于该种交易存在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而蕴含着损害公司利益的极大风险,因此需要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从自我交易的范围、批准程序、效力及救济措施... 董事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行为虽然并非绝对损害公司利益,但由于该种交易存在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而蕴含着损害公司利益的极大风险,因此需要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从自我交易的范围、批准程序、效力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分析对董事自我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措施,以防止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保证董事自我交易的公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董事关联人 披露义务 公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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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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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迟颖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6-129,194-195,共16页
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 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抽象风险,其适用不以利益冲突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公司通过章程授权或股东会以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的方式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为有效,不宜采纳英美法上的实质公平审查制度允许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平性进行二次审查。董事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自我交易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公司可予以追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章程授权 股东会同意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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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与中国公司法之比较——以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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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香兰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137-141,共5页
中国近年来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欧美国家,对同是大陆法系的近邻韩国的研究则不多见。2006年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的颁布是一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极大完善,引入了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董事的义务、股东大会运营的IT化等,... 中国近年来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欧美国家,对同是大陆法系的近邻韩国的研究则不多见。2006年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的颁布是一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极大完善,引入了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董事的义务、股东大会运营的IT化等,这些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 中国公司法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自我交易 股东大会 双重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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