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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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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柳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25-30,共6页
北上广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使一些欠缺购房资格的外地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来认定通谋虚伪结婚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有些观点认... 北上广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使一些欠缺购房资格的外地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来认定通谋虚伪结婚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有些观点认为其为可撤销,特殊情况下为有效;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会认定通谋虚伪结婚为有效。结婚行为属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身份法律行为,在《婚姻法》未对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进行明文规定时,不能依据《民法总则》认定其为无效。只要结婚行为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 虚伪结婚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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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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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富鹏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5期37-52,共16页
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要式行为,具有伦理性、意思自治限定性、确定性等特点。“关系契约”理论更进一步揭示了婚姻行为与财产行为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是,通过细致对比,这些差异原则上不应成为区分处理通谋虚伪婚姻行为与通谋虚伪的其他... 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要式行为,具有伦理性、意思自治限定性、确定性等特点。“关系契约”理论更进一步揭示了婚姻行为与财产行为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是,通过细致对比,这些差异原则上不应成为区分处理通谋虚伪婚姻行为与通谋虚伪的其他法律行为的理由。在价值判断上,通谋虚伪结婚中双方欠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自由意思,原则上不应承认其效力。婚姻家庭法领域应当重视保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如果通谋虚伪婚姻双方已经婚内同居或者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婚姻有效。通谋虚伪婚姻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存在不同,应当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宣告程序上,作出特殊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虚伪结婚 法律效力 价值判断 总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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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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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眉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83-191,共9页
俗称的假结婚、虚假结婚在法律概念上宜认定为是通谋的虚伪结婚,它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特点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对其法律效力,各国大致存在着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是... 俗称的假结婚、虚假结婚在法律概念上宜认定为是通谋的虚伪结婚,它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特点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对其法律效力,各国大致存在着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是否援用民法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也存在不同。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还允许虚假结婚行为的效力在法定情形下从无效、可撤销转为有效。对通谋的虚伪结婚,不能简单地援用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则一律将其效力归为无效,而应当在原则上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特殊情况下为有效。法律不能完全漠视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和已经形成的家庭关系,在已经存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生育有子女的情形下,法律应当认可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不允许撤销或无效。至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笔者主张原则上采用表示主义,以意思主义作为补充。此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在其他法域的效力,也需要注意保持不同法域之间在逻辑上的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 虚伪结婚 法律效力
原文传递
以“结婚”为手段套取车牌指标之行为定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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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瑞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139-153,共15页
以“结婚”为手段套取小客车车牌指标之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承担责任,须重点分析。就文书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应将其确定为文书的保证功能,彰显文书本身之价值;在此指引下,不能将根据车牌指标通知书这种国家机关公文变... 以“结婚”为手段套取小客车车牌指标之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承担责任,须重点分析。就文书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应将其确定为文书的保证功能,彰显文书本身之价值;在此指引下,不能将根据车牌指标通知书这种国家机关公文变更过户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中的买卖行为。虽然从实质出罪论看来,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但其频繁结婚即便不是通谋虚伪婚姻,从缓和违法性一元论看,变相过户车牌指标之行为仍具有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个案的分析展开,民法典时代须摈弃刑罚万能主义,更坚守刑法谦抑性,利用人性之民法成就物性刑法的人性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通谋虚伪结婚 法益侵害 出罪 社会治理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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