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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的理论解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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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新梅 《南海法学》 2020年第2期54-67,共14页
作为意思表示瑕疵之一,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基本原理,成为否定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法理基础。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回应现存的竞合问题,减少可能的法律冲突。通过正向定义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善意第三人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得以明晰。不... 作为意思表示瑕疵之一,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基本原理,成为否定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法理基础。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回应现存的竞合问题,减少可能的法律冲突。通过正向定义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善意第三人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得以明晰。不得对抗规则关系概念的基础理解,亦是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核心设计。“享受权说”为不得对抗规则恰如其分的法律表达,该制度设计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冲突,司法裁判提供了可行的解释方案。在解释各国不同无效模式的选择及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问题时,不可泛泛而谈、无视各自的规范性语境。各国对“绝对无效”的理解一致,但对“相对无效”的理解,不可一概而论。建立在无效概念理解基础上的无效模式的选择、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得对抗规则的存废等问题,均需置于各国不同法律环境中予以考量3我国宜采相对无效模式,既可避免刚性规定适用条件严苛的弊端,又可与现代私法自治理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未将不得对抗规则作为一般性保护规则,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契合,并与我国法律体系保持了内在一致性。为实现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在体系逻辑上的协调,既需要立足实际对法律规定进行适应性解释,又需要从比较法角度取长补短,实现法律的适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模式 不得对抗规则 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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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表示一般化与特别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
2
作者 邓继圣 《争议解决》 2024年第3期43-50,共8页
通谋虚伪表示作为意思表示重要的制度之一,其究竟产生何种效力一直饱受分歧。这不仅源于需要对表意人和相对人的真意进行保护而彰显私法自治,同时,又需要对信赖表示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加以保障从而维护信赖法理,二者的交锋与对... 通谋虚伪表示作为意思表示重要的制度之一,其究竟产生何种效力一直饱受分歧。这不仅源于需要对表意人和相对人的真意进行保护而彰显私法自治,同时,又需要对信赖表示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加以保障从而维护信赖法理,二者的交锋与对峙产生了虚伪表示不得对抗第三人一般化与特别化的保护规则。《民法典》承继过去《民法总则》(已废止)的规定,于其第146条采纳通谋虚伪表示的绝对无效,形成了不设立一般化规则,由分编特别化的虚伪表示对抗规则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的模式。一国的立法适应其本国的法律体系,本文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探寻各国对虚伪表示对抗规则的模式选择与其体系适配性,同时反思我国当前的模式选择,即我国分编的特别化规则是否能够满足实践不同案型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以及在假象我国增设一般化规则的情况下是否能同分编的规则相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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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3
作者 周萍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4期190-193,共4页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146条条文存在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以及对行为的实际效力规则。虚假行为一般是泛指行为当事人和利害相对人作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是指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企图掩盖其他意思表示。不管是...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146条条文存在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以及对行为的实际效力规则。虚假行为一般是泛指行为当事人和利害相对人作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是指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企图掩盖其他意思表示。不管是虚假行为、隐藏行为,其实质都是伪善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意思表示前后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往往是对第三人的故意欺骗和损害。故无效;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他人真实意思的实际效力,依照我国法律有关效力的规定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虚假行为 隐藏行为 法律适用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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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基础上对抗规则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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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鸿鹏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47-160,共14页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律世界中,通谋虚伪表示不产生权利变动的事实效果;另一方面为信赖保护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在我国民法典现有关于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下,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则并不会与分则中的信赖保护规范发生实质冲突,同时民法典第763条等规定的类推适用并不能对诸多情境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合理保护。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下,对抗规则中的第三人应为参与法律行为性的往来的主体,同时其善意应排除明知和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并在具体交易情境中对是否存在合理的信赖基础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对抗 善意第三人 信赖保护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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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规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以(2020)京民终36号判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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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修平 于晓琪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1-66,93,共7页
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 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法律效力。对(2020)京民终36号判决进行研究发现,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存在区别,如果忽视商行为的外观,坚持探寻商主体内含于心的真实意愿,忽视商业效益,不利于商业的运转。通谋虚伪规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应当审慎适用于金融领域。此外,本案体现了当前审判倾向中目的解释论逐渐偏重的迹象,法院不应在文义解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忽略文义解释的优先性。最后,司法应该坚持审慎立场,坚守司法的被动性和最终性,不能随意对合同效力进行无效处理,避免司法与行政界限模糊,防止以“政策”代替“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规则 穿透式审判 意思表示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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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交易行为中的虚伪表示:“名实不符”法律行为的理解与认定——兼论《民法总则》第146条的效力评析 被引量:4
6
作者 吴智永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31-48,共18页
在实践先于理论的商事领域,虚伪表示行为体现为法律行为的名实不符现象,主要表现为法律行为之名称与法律行为之实不符、法律行为之名义与法律行为之实不符、法律行为之名义与交易结构之实不符。法律行为此名与彼名、法律行为此实与彼实... 在实践先于理论的商事领域,虚伪表示行为体现为法律行为的名实不符现象,主要表现为法律行为之名称与法律行为之实不符、法律行为之名义与法律行为之实不符、法律行为之名义与交易结构之实不符。法律行为此名与彼名、法律行为此实与彼实的混同是造成名实不符的原因。法律行为之名来自于约定俗成之实,但法律行为之实对法律行为之名产生作用力,两者的理解和对应需要从求真、至善和唯美三个解释维度予以解释。求真维度即运用目的解释方式探求当事人真意,至善维度即运用商事思维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唯美维度即以谦抑态度尊重商事创新。对于民法总则关于同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效力规则,建议作不生效理解,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法律体系的适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表示 名实不符 目的解释 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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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适用基础——以《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法律续造为中心 被引量:1
7
作者 任我行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20-237,共18页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未对通谋虚伪表示的对外效力进行规定,违反立法计划,形成了法律漏洞。本文在借鉴日本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试图通过解释我国实证法上的对抗规则有关条款为该条文的法律续造提供进路,即为《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未对通谋虚伪表示的对外效力进行规定,违反立法计划,形成了法律漏洞。本文在借鉴日本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试图通过解释我国实证法上的对抗规则有关条款为该条文的法律续造提供进路,即为《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设置但书"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便将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纳入实证法视野,发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功能。该规则的必要性在于以具有强可归责性的通谋虚伪表示代替权利外观的要求,在不具有权利公示方式或者权利公示方式不具有公信力的场合可以避免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所导致的价值判断落空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法律漏洞 法律续造 对抗规则 善意取得
原文传递
通谋虚伪行为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研究——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8
作者 彭元 《河北企业》 2020年第12期153-154,共2页
《民法典》第146条仅仅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无效,没有明文规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导致在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诉讼中存在模糊地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经济顺利运转带来阻碍。就通谋虚伪行... 《民法典》第146条仅仅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无效,没有明文规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导致在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诉讼中存在模糊地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经济顺利运转带来阻碍。就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而言,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不是必须同时存在。关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关于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是否包含过失的问题,应当把过失按程度进行分类之后再进行探讨。关于不得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不应该把两者看成是对立关系,而是应当看成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 信赖保护 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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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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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z1期147-149,共3页
关键词 土地登记规则 登记机关 赔偿责任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当事人 意思表示 动产物权 立法例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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