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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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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 互联网谣言型犯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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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2
作者 黄怡 《法学(汉斯)》 2023年第3期891-899,共9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实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细处着眼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广处则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网络寻衅滋事罪着手,将其相区分的同时指明之后对于三者之间可能的发展趋势。只有通过刑事立法方面的规范落实,才能促进刑事司法的完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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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罪名适用研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7
3
作者 贾健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6-153,共8页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事罪并限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四种观点。但这些观点均存在问题,有必要根据虚假信息的类型,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实质性解释,以明确区分这两个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寻衅滋事 虚假信息类型 目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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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探析 被引量:12
4
作者 马路瑶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3期68-77,共10页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体现。社会恐慌现实化是本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核心特征,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损害行政区域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行为评价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虚假信息传播广度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依据,都是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把握存在偏差的体现,应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现实空间 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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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 被引量:17
5
作者 姜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2期119-129,共11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制;且前者的刑罚配置轻于后者。从逻辑上看,立法者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并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的危害程度不一的各类虚假信息交由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并存适用论”的理论预设违背了法益批判之比例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具备正当性。当然,为了优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拓展“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解释空间的解释论路径。日后,若须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扩充虚假信息类型,应延续明确列举的立法模式。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社会秩序之扰乱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对象更具目的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 适用关系 优化路径 规制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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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争议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王燕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21-24,共4页
我国学界目前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罪数界限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经逐一比较分析,方可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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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7
作者 刘文燕 马金雪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8-50,共3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解释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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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方面探析 被引量:1
8
作者 金经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27-29,共3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虽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为对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两罪在司法适用中又有很多区别,再者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虽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为对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两罪在司法适用中又有很多区别,再者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适用问题亟待明确。第一,本罪不属于目的犯。第二,本罪中的"明知"包括"应知",也包括可能性认识。第三,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只需认识到这种结果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主观方面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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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9
作者 章诚豪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06-112,共7页
“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居心叵测之人所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甚嚣尘上。该行为已然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受刑法规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该类行为的处置日臻缜密。但此罪的适用仍有许多争议,司法实... “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居心叵测之人所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甚嚣尘上。该行为已然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受刑法规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该类行为的处置日臻缜密。但此罪的适用仍有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难认定、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制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合理认定标准,把握“虚假信息”基本内涵,合理解读“编造、传播”行为模式,辨析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界分,避免疫情期间刑事打击的泛化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疫情期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规制 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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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罪 被引量:1
10
作者 潘经民 《上海会计》 2000年第11期19-19,共1页
关键词 证券交易 证券市场 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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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犯罪 被引量:2
11
作者 哈书菊 张淇 《知与行》 2016年第5期96-100,共5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并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的形势和载体也在不断地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许多怀有恶意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新媒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杜撰信息,大肆使用虚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并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的形势和载体也在不断地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许多怀有恶意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新媒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杜撰信息,大肆使用虚假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传播虚假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传播以其低门槛、高速度、大范围的传播特性,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任意蔓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应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的要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就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主要虚假信息犯罪,以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形式进行规制。而此罪的设立却与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出现了相互交叉,造成新增设的犯罪与原有犯罪之间缺乏逻辑性,造成适用上的难题。因此,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存在的缺陷,应做进一步规范,以此完善本罪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媒体 虚假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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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入罪检视
12
作者 苏雄华 刘芳 黄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4-43,共10页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罪路径,二者设立的背景不同,犯罪对象的关系特殊,实行行为的单复组合不一,信息传播方式有别,适用效果差别较大。对于虚假疫情信息的认定应把握恐怖信息的恐怖性特征,全面理解相关司法解释意旨,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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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适用问题论析
13
作者 王守俊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第31期198-199,共2页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观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法条交叉竞合关系,证券期货从业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观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法条交叉竞合关系,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诱骗投资者购买证券、期货合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主体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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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务反思与探讨 被引量:16
14
作者 金鸿浩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6-72,共17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社会认知进行具体解释,明确不同情形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防止不当的扩大解释。在传播行为方面,本罪是单一行为犯,故意传播行为是本罪的着手行为,以"使他人能够接触"为标准,需要符合传播的有效性、公然性、媒体性原则。对行为人传播后的删除信息行为,可以通过"四步审查法"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在传播效果方面,本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结果可以细分为严重扰乱应急管理秩序、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三类情形,应以网络传播广泛性形式要件和产生社会恐慌性实质要件作为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犯 网络谣言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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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之实证解读 被引量:8
15
作者 贾学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2-37,共6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实害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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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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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明华 《犯罪研究》 2005年第2期33-36,40,共5页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经第三次修正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本文探析了编造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对近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因进行了分类,并针对性地探讨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是...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经第三次修正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本文探析了编造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对近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因进行了分类,并针对性地探讨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对该罪的追诉标准及后果严重的认定,二是对行为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问题探析 法律适用问题 现行刑法 构成 追诉标准 处罚 敲诈勒索 行为人 案件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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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被引量:2
17
作者 黄奇中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3年第4期64-67,共4页
《刑法修正案》(三 )第 8条规定的编造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实质是一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传播具有误导性 (欺骗性 )... 《刑法修正案》(三 )第 8条规定的编造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实质是一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传播具有误导性 (欺骗性 )的虚假的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成立条件不同于犯罪既遂条件 ,在本罪的结果为非物质性的结果时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构成 认定 社会秩序 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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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谣言惩治的刑法边界——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视角
18
作者 冯小桓 《区域治理》 2022年第5期105-109,共5页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产生与传播的谣言具有社会常态下谣言所不同的特点,因而虚假信息犯罪的认定与处理面临与其他时期不同的特殊性,如何妥当考量“谣言”的范围,厘清“虚假信息”边界,是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产生与传播的谣言具有社会常态下谣言所不同的特点,因而虚假信息犯罪的认定与处理面临与其他时期不同的特殊性,如何妥当考量“谣言”的范围,厘清“虚假信息”边界,是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公共卫生事件中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机制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在采取合理确信原则下的主观真实标准基础上,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信息而编造、传播,作出虚假事实陈述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纳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打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虚假信息 言论自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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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标准之考辩
19
作者 安然 《法律方法》 2022年第4期451-464,共14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专有罪名,存在入罪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这严重限制了本罪的司法适用,削弱了虚假信息刑法治理的效果.在人类社会已不可逆转地进入网络时代的语境下,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专有罪名,存在入罪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这严重限制了本罪的司法适用,削弱了虚假信息刑法治理的效果.在人类社会已不可逆转地进入网络时代的语境下,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不应墨守成规,网络秩序的法益属性应被认可.在既有理论中,"现实秩序说"对网络秩序的法益属性认识不足、过于保守,不当限制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立法修订说"的理论旨趣较为激进,过分超前于当下的犯罪治理需求."双层标准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但有待进一步梳理与体系化构建.在"双层标准说"的基础上构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标准体系,能够为本罪的司法适用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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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差异化宣传的可行性探析 被引量:2
20
作者 余奕生 梁超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5-7,共3页
目前一些地方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宣传方式存在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单一、针对性不强的局限性,导致防范宣传的效果不大,民众被骗的案件持续增多。应在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宣传的差异化上探求可行路径。一是对高发类案件、案件高发地区... 目前一些地方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宣传方式存在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单一、针对性不强的局限性,导致防范宣传的效果不大,民众被骗的案件持续增多。应在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宣传的差异化上探求可行路径。一是对高发类案件、案件高发地区、高危人群实施高强度宣传;二是根据不同年龄层次合理使用宣传媒介,增强防范宣传的针对性、指向性;三是强化以打促宣,打击犯罪与教育受害者有机结合,以活生生的事例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诈骗犯 防范宣传 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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