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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问题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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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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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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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年第6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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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的基础与核心,其在保障民法顺利实施的过程中可发挥关键性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可以明确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效力,但因为此法条表述方式及内容极为简便,而以往法律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基于上述原因,需要持续研究分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问题的法律效力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研究分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问题,从了解和分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而探寻相关法律行为认定与后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基于论述上述内容,持续构建符合时代发展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而促使民事法律行为体系更为完善,建立健全我国第三人保护制度,促进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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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
法律效力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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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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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下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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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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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公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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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1期127-1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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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首次提出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其当事人双方通过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呈现的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对当事人本身利益造成较大损害.在实际中,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双方以思想统一为根源,形成同谋,利用不真实信息向第三方进行蒙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主要集中展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行为保持统一;第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由二者以上执行者形成一体,在思想统一的基础上相互统一串谋;第三,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不包含真实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由二人以上行为人组成,要求表达主观意思不属于当事人本身意愿,但多方行为人对虚假行为表示存在串谋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民事行为一般体现在第三方,具体通过蒙骗、欺骗手段得到双方当事人成果,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非有效,但绝对不可对第三人进行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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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规定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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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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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体系化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被引量: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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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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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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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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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21XNLGO1)“民法典新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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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为调整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应明确《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规则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果,将该行为作为相对无效的行为对待,只能由特定第三人主张其无效。应当区分恶意串通行为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在两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应当区分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在撤销权与恶意串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利益。应区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前者在性质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由于恶意串通行为还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因而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法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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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串通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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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licious collusion
civil legal acts with false
creditor's right to rev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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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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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下)
被引量: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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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连斌
武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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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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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年第2期82-9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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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分析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受损的法律成因,不仅对确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决定性意义,也是完善中国民事诉讼体制的一次重要契机。以生效裁判对案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为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仲裁只存在于合同被撤销后仲裁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因虚假仲裁致使案外人无法另诉三种情形。对生效裁判作用方式的误读、既判力和执行力相对化理念的缺失、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的不当膨胀、对另行起诉制度的忽视、虚假法律行为无效及损害赔偿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是虚假仲裁的根本法律成因,只有对上述问题作出实质回应,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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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仲裁
既判力
执行力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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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lse arbitration
res judicata
enforcement force
false civil legal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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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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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上)
被引量: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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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连斌
武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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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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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年第1期103-125,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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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分析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受损的法律成因,不仅对确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决定性意义,也是完善中国民事诉讼体制的一次重要契机。以生效裁判对案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为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仲裁只存在于合同被撤销后仲裁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因虚假仲裁致使案外人无法另诉三种情形。对生效裁判作用方式的误读、既判力和执行力相对化理念的缺失、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的不当膨胀、对另行起诉制度的忽视、虚假法律行为无效及损害赔偿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是虚假仲裁的根本法律成因,只有对上述问题作出实质回应,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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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仲裁
既判力
执行力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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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lse arbitration
res judicata
enforcement force
false civil legal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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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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