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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文书节录宣读应保持原话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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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云鹏 郭万山 《河北法学》 1987年第5期48-49,共2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某些证据文书(多为篇幅冗长,且多见于证人的证言笔录)常常不是全文照读,而是节录宣读。这主要因为:一是这些证据文书中有与案无关的文字内容,即所谓“题外话”,证据理论表明其本身并不是证据,亦不应称之为“证据材料”和“证据来源”,所以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有些文字内容虽与案有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某一情节,但在同一份或几份证据文书中曾重复出现,因而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均予宣读;三是有些文字内容虽与案有关且无重复,但经过审判人员庭前审查和印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文书 节录 陈述 审判人员 原意 法庭 虚假的陈述 证言 文字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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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庭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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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中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28-28,共1页
首先,我国应当确立直接审判原则和言词审判原则为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可以规定:(一)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查证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对出庭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必须当庭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当庭如实陈述,不能拒不陈... 首先,我国应当确立直接审判原则和言词审判原则为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可以规定:(一)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查证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对出庭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必须当庭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当庭如实陈述,不能拒不陈述或作虚假的陈述。当庭拒不陈述的,其在庭前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处罚,如罚款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质证 被害人 虚假的陈述 如实陈述 基本原则 接受质证 法庭质证 刑事审判 证人出庭作证 询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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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行政伪证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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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建荣 《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8年第6期25-29,共5页
关键词 伪证罪 行政诉讼 当事人 《刑法》 司法机关 虚假的陈述 社会危害性 行政审判 民事诉讼法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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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纵览──香港税例之违法罚则及上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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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CSSCI 1997年第9期1-1,共1页
关键词 香港 违法行为 罚则 刑事起诉 税务条例 虚假的陈述 税务局局长 负面影响 法律程度 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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