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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被引量: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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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64-72,共9页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动产 法律性质 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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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业价值的社交网络账户可继承性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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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卿 陈瑶欣 《南海法学》 2020年第4期90-104,共15页
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社交账户,其继承客体有二,其一为运营商提供的专属服务性行为,属债权;其二为用户对其账户享有的所有权,属物权。基于客体性质,该类网络社交账户应具有可继承性。但是此类账户实际是否可继承,仍需基于类型化视角,综合&... 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社交账户,其继承客体有二,其一为运营商提供的专属服务性行为,属债权;其二为用户对其账户享有的所有权,属物权。基于客体性质,该类网络社交账户应具有可继承性。但是此类账户实际是否可继承,仍需基于类型化视角,综合"禁止继承"格式条款、合同漏洞、"虚拟动产"单独继承、"虚拟动产"隐私性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社交账户 专属服务行为 账户所有权 格式条款 虚拟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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