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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犯罪问题的审视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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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雨萱 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7-103,共7页
虚拟游戏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具有现实财产的效用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与现实财产存在着本质差异,不应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公私财物”。因此,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从行为方式上看,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 虚拟游戏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具有现实财产的效用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与现实财产存在着本质差异,不应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公私财物”。因此,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从行为方式上看,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从法益保护视角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对作为两罪犯罪对象的数据作扩张解释,扩大到包括虚拟游戏币的一切数据。如此认定亦属无奈之举,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应当在其他法对虚拟游戏币属性确权后再进行刑事立法的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游戏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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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盗刷虚拟游戏币行为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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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典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63-70,共8页
刑法上的财物要求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这三性,可以评价为财物。但是,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盗刷的虚拟游戏币,由于在被盗刷之前并不实际存在于任何账户中,无法管理、无从“移转”,且不具有价... 刑法上的财物要求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这三性,可以评价为财物。但是,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盗刷的虚拟游戏币,由于在被盗刷之前并不实际存在于任何账户中,无法管理、无从“移转”,且不具有价值性,不能被认定为财物。以盗窃罪来评价非法盗刷虚拟游戏币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构成,还极可能造成量刑结果畸重,并不妥当。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添加虚拟游戏币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可以认定为该罪,其定罪标准可以参照《计算机案件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物 虚拟财产 虚拟游戏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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