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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加密数字货币审前处置的类型分析与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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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泽敏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7-58,共12页
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涉案财物的新兴形态,应当被纳入刑事处置的范畴。现有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审前处置活动,或可能在行使层面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或可能在诉讼层面无法妥善实现财物保管、推进的需求,亟待指引和规制。涉案加密数字货... 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涉案财物的新兴形态,应当被纳入刑事处置的范畴。现有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审前处置活动,或可能在行使层面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或可能在诉讼层面无法妥善实现财物保管、推进的需求,亟待指引和规制。涉案加密数字货币的审前处置监督方式,多为监督体系未成形下的行政化监督、事后监督,监督透明度低、效果不理想。为此,应结合涉案加密数字货币的三种处置类型,从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着眼,搭建规制加密数字货币审前处置的程序框架。纵向层面,配置合法合理的程序运行规则,一方面以涉讼主体为基点明确各方责任;另一方面,以全流域监管为导向形成内外监督。横向层面,完善权力制衡的技术应用体系,对程序性强制处置措施、准实体性处置措施以及延续性保管措施进行技术性完善和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密数字货币 虚拟货币 涉案财物处置 程序规 审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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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背景下数字货币犯罪的走向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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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晓宇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3期7197-7206,共10页
自2020年我国推行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后,由于其法律属性尚未完全明确,技术构成存在复杂性和融合性。在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共同存在以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定数字货币的性质和属性需要厘清其与虚拟货币、私人数字货币和移动支付... 自2020年我国推行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后,由于其法律属性尚未完全明确,技术构成存在复杂性和融合性。在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共同存在以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定数字货币的性质和属性需要厘清其与虚拟货币、私人数字货币和移动支付等概念需要加以区分和辨别。基于此,法定数字货币会带来许多变革:一是数字货币犯罪的法益会因其属性的不同而扩大,二是相关的具体的犯罪构成会与现有货币犯罪体系产生差异,三是使刑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在数字货币领域产生缺失。对于这些问题,短期内可以通过刑法解释进行调整和管控,但长期来看,进行立法规制更符合刑法效益和社会发展需要。本文通过分析数字货币犯罪的性质和特征来剖析其内部逻辑,进一步论述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分别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加以分析,最后对数字货币犯罪进行的刑法规制途径的可能性进行探讨。数字货币犯罪作为新型犯罪,必将对现有刑法体系造成冲击,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有必要性。Since the 21st century, e-commerce has rapidly developed, with an increasing connection to “online payments” and cryptocurrencie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digital currency pilot project in China in 2020, the legal nature of digital currencies remains unclear, with complex and converging technical components. With the coexistence of digital and fiat currencies and the rapid growth of e-commerce, it is essential to clarify the nature and attributes of legal digital currencies and distinguish them from concepts such as virtual currencies, private digital currencies, and mobile payments. Legal digital currencies will bring about significant changes: firstly, the scope of cryptocurrency crimes will expand due to their different attributes;secondly, the specific criminal compositions will differ from existing monetary crime systems;thirdly, there will be a lack of crime prevention functions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currencies within criminal law. In the short term, adjustments and controls can be made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ut in the long run,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are more in line with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trends of cryptocurrency crimes and issues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in the context of e-commerce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analysing the nature of cryptocurrency crimes to dissect their internal logic;discussing the legal issues surrounding cryptocurrency crimes from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ngles;and explor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approaches for cryptocurrency crimes. As a new type of crime, cryptocurrency crimes will undoubtedly impact 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 system, making it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m under criminal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数字货币 货币犯罪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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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数字货币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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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曾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6期109-121,共13页
当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如火如荼。从本质上看,不能将私人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证券、数字资产等,而应当将其定性为货币,即一种擅自发行的货币。借助区块链及信息网络技术,私人数字货币能够在世界任何角落自由流动,并避开政府监管... 当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如火如荼。从本质上看,不能将私人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证券、数字资产等,而应当将其定性为货币,即一种擅自发行的货币。借助区块链及信息网络技术,私人数字货币能够在世界任何角落自由流动,并避开政府监管。私人数字货币的扩张会对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货币体系、金融体系以及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冲击,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规制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货币类罪名难以有效规制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也颇为混乱。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出发,应当严密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事法网,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取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伪造货币罪中伪造行为的限制,对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数字货币 金融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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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
4
作者 李睿 张崇文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93-102,共10页
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 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字货币犯罪可分为生成型和事后型两种类型,呈现出伪造、使用、买卖、运输数字货币钱包,以及侵入数字货币发行系统等新型犯罪形式。因现行《刑法》难以对部分新型数字货币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故建议在《刑法》的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犯罪中增加行为对象为数字货币钱包的表现形式,对生成型、事后型数字货币犯罪规制予以补充;同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破坏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罪,以在数字货币情境下对国家货币管理秩序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货币 法律属性 货币犯罪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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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匿名货币洗钱模式的刑法规制——以区块链技术的结构特征为导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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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熠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95-100,共6页
洗钱犯罪模式可分为直接洗钱和间接洗钱两种。匿名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具有可流通性、不可溯源性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通过匿名货币实施交易行为可以使双方真实身份无法被外界所探知,隔绝了通过交易信息定位到司法管辖错位的可能。... 洗钱犯罪模式可分为直接洗钱和间接洗钱两种。匿名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具有可流通性、不可溯源性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通过匿名货币实施交易行为可以使双方真实身份无法被外界所探知,隔绝了通过交易信息定位到司法管辖错位的可能。无论是利用匿名货币的特性直接洗钱,或者结合其他洗钱方式混合间接洗钱,均对国际金融秩序产生巨大危害。为打击匿名货币洗钱犯罪活动,应以匿名货币技术为导向完善“洗钱罪”的条文构成,同时优化刑事治理模式,并构建宽严相济的刑法适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匿名货币 洗钱 区块链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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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要推数字货币交易实名制现有虚拟账户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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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视野》 2018年第3期13-13,共1页
自1月30日起,韩国6家银行将启用数字货币投资者实名认证系统,同时禁止使用现有的数字货币虚拟账户。韩国金融委员会副委员长金容范23日向媒体记者公布了上述消息。“没有人,包括政府在内,能为数字货币价值作保,”金容范说,“鉴于数字货... 自1月30日起,韩国6家银行将启用数字货币投资者实名认证系统,同时禁止使用现有的数字货币虚拟账户。韩国金融委员会副委员长金容范23日向媒体记者公布了上述消息。“没有人,包括政府在内,能为数字货币价值作保,”金容范说,“鉴于数字货币高度不稳定的属性,作出投资决策时请务必谨慎。”按路透社说法,韩国第二大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比瑟姆交易所的比特币价格当天应声下跌,截至当地时间14时,已跌3.34%,至12699美元一枚。美联社援引金容范的话报道,推行数字货币交易实名制后,住在韩国境外、没有韩国银行账户的外国人士,以及19岁以下人士,都无法购买或销售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账户 货币交易 实名 韩国 虚拟 数字货币 禁用 认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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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拟货币规制的嬗变与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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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熠珏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8-14,共7页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规制分为三段时期:一是以传统的虚拟货币为主,研判"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二是针对可兑换型虚拟货币,将比特币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从而切断比特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三是...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规制分为三段时期:一是以传统的虚拟货币为主,研判"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二是针对可兑换型虚拟货币,将比特币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从而切断比特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三是严格监管代币交易平台。囿于比特币涉有融资、外汇等领域的犯罪风险,有必要在前置法层面制定配套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刑法相关罪名作出合理解释,为比特币的刑事惩治提供入罪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比特币 犯罪风险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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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融资刑法规制研究
8
作者 宁灵武 《知识经济》 2023年第33期98-100,共3页
随着互联网和区块链的发展,虚拟货币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以虚拟货币为募集对象的ICO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项目方发行虚拟货币,通过ICO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募集比特币、泰达币(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达到融资目的。但ICO在为... 随着互联网和区块链的发展,虚拟货币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以虚拟货币为募集对象的ICO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项目方发行虚拟货币,通过ICO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募集比特币、泰达币(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达到融资目的。但ICO在为项目方短时间内大量募集资金的同时,也被投机者滥用,滋生许多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如项目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融资,有可能是以区块链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利用层级式的ICO骗取财物行为也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此,应明晰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ICO的运行方式、融资目的,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逐步确认ICO行为的罪名适用,梳理好ICO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规 ICO 虚拟货币 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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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之刑法规制 被引量:31
9
作者 王冠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7-148,共12页
比特币、以太坊等流通性和可兑换性较强的高级虚拟货币,本质属性是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是指首次发行代币,向众多不特定网民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的行为。数字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货币,以数字货币为募集对象或发行新的... 比特币、以太坊等流通性和可兑换性较强的高级虚拟货币,本质属性是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是指首次发行代币,向众多不特定网民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的行为。数字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货币,以数字货币为募集对象或发行新的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的ICO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货币犯罪。数字货币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对象,因此ICO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ICO行为可界定为以数字货币为对象的"准众筹",不是证券行为,亦不能上升为证券类犯罪行为。实然层面上,"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式ICO骗取财物行为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区分投资者错误认识类型和程度基础上判断ICO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应然层面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ICO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ICO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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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ICO行为的刑法规制
10
作者 李想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86-93,共8页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ICO行为的定性在法律解释上值得商榷;行为对象的偏差与利诱性特征的缺位使得ICO行为难以构成非法集资之可能,证券种类的封闭性又使其难以被证券类犯罪规制;欺骗型ICO行为须以诈骗罪托底,其中以拉...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ICO行为的定性在法律解释上值得商榷;行为对象的偏差与利诱性特征的缺位使得ICO行为难以构成非法集资之可能,证券种类的封闭性又使其难以被证券类犯罪规制;欺骗型ICO行为须以诈骗罪托底,其中以拉人头、发展多级下线赚取代币为特征的ICO则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非欺骗型ICO行为,可以通过提高《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效力层级的方式,将其归入非法经营罪,会更符合法律功利主义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虚拟货币 ICO行为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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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刑法规制的三维视域研究
11
作者 宋梓源 《司法改革论评》 2022年第1期213-231,共19页
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不同于传统的货币形式,数字货币的运行原理使其摆脱了国家对货币的管控,具有信息性、合同性等特征。从历史的视域出发,数字货币的本质应定性为货币,而不是证券或者虚拟财产。数字货币引起的刑事风险有纵横... 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不同于传统的货币形式,数字货币的运行原理使其摆脱了国家对货币的管控,具有信息性、合同性等特征。从历史的视域出发,数字货币的本质应定性为货币,而不是证券或者虚拟财产。数字货币引起的刑事风险有纵横之势。横向上,数字货币应用场景的广泛性,对刑法保护的多项法益类型造成威胁;纵向上,数字货币的隐匿性、智能性、不稳定性导致其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给金融秩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凸显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在承认数字货币具有货币性的前提下,现行刑法能够以盗窃罪、伪造货币罪等对侵犯数字货币本身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利用数字货币实施犯罪行为,要根据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和犯罪发生的不同阶段,从多维度进行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货币 区块链 事风险 法规
原文传递
ICO行为的刑法定性误区及其匡正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想 《运城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67-73,共7页
ICO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首次发行加密代币向公众募集虚拟货币的行为。前提性要件与利诱性特征的缺位决定ICO行为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强行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之范畴显然是不被法律准许的类推解释,因此,ICO行为难以被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 ICO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首次发行加密代币向公众募集虚拟货币的行为。前提性要件与利诱性特征的缺位决定ICO行为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强行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之范畴显然是不被法律准许的类推解释,因此,ICO行为难以被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规制。以是否采取欺骗性手段可将ICO行为区分为欺骗型ICO行为和非欺骗型ICO行为。通过发展下线计利返酬,虚构事实欺骗公众的ICO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欺骗型ICO行为须以诈骗罪托底。因ICO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刑事可罚性相同,故需提升《公告》的效力层级,将非欺骗型ICO行为以及那些虽然具有欺骗性但无法锁定证据的欺骗型ICO行为全部归入非法经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ICO行为 虚拟货币 法规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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