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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构债权、将有债权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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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47-51,共5页
虚构债权和将有债权均属于《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中重点规制的内容。对于虚构债权,应当以保理合同订立的时间点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到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风险性,区分债权人单方虚构债权以及保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虚构债权等不... 虚构债权和将有债权均属于《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中重点规制的内容。对于虚构债权,应当以保理合同订立的时间点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到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风险性,区分债权人单方虚构债权以及保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虚构债权等不同情形,分别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判断。作为保理合同基础的将有债权必须具备特定化要素,交易对象、交易风险不影响将有债权特定性的认定。以将有债权订立保理合同后,保理人取得对该将有债权的期待权。如保理人到期不能实现债权,原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合同 虚构债权 将有债权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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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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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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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与比较法视角下虚构债权保理规则的解构与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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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序正 田思路(指导)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年第3期51-55,共5页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虚构债权保理规则是以外观主义理论为基础建构而成的。依据外观主义理论对该规则进行解析,会发现其"应收账款为虚构"及"保理人非明知该应收账款不真实"要件都难以契合外观主义理论的&qu...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虚构债权保理规则是以外观主义理论为基础建构而成的。依据外观主义理论对该规则进行解析,会发现其"应收账款为虚构"及"保理人非明知该应收账款不真实"要件都难以契合外观主义理论的"外观存在"与"相对人合理信赖"要件。我国应当借鉴德日瑞三国的立法模式及虚假债权让与规则,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以其为基础,构建适用各种债权让与行为的虚假债权让与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主义 比较法 虚构债权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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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野下的虚假债权保理——《民法典》第763条的正当性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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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1期27-30,34,共5页
保理合同章作为《民法典》中的商事规范,对其探讨应遵循商事规律与商事习惯。《民法典》第763条的正当性在于,在债务人一侧,债务人在民事债权让与中的抗辩不应当然沿用至保理合同中,为维护债权流通性,对债务人的抗辩须采限制的态度。债... 保理合同章作为《民法典》中的商事规范,对其探讨应遵循商事规律与商事习惯。《民法典》第763条的正当性在于,在债务人一侧,债务人在民事债权让与中的抗辩不应当然沿用至保理合同中,为维护债权流通性,对债务人的抗辩须采限制的态度。债务人对虚假应收账款作出真实性确认即为放弃抗辩,放弃抗辩的效果是,非明知的保理人即可对债务人主张合同责任。在保理人一侧,保理人仅具有商法外观主义下的形式审查义务,无须对基础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思路可证成第763条的正当性,即保理人只要不对虚构债权明知,便可主张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从而排除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合同 虚构债权让与 外观主义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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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客体适格的判断标准及效力展开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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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诗渊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6-101,共16页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未设客体限制规范,应借助《民法典》第769条的引致条款以债权让与的客体要求对保理合同客体进行限定。基于此,将来应收账款与集合应收账款应受债权特定性的限制,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和虚构的应收账款应受债权可让与...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未设客体限制规范,应借助《民法典》第769条的引致条款以债权让与的客体要求对保理合同客体进行限定。基于此,将来应收账款与集合应收账款应受债权特定性的限制,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和虚构的应收账款应受债权可让与性的限制。可通过动态系统方式对将来应收账款的发生原因、金额、期限等方面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具有特定性的将来应收账款不得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集合应收账款作为种类特定的集合债权,可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宜区分附限制转让约定的应收账款与附禁止转让约定的应收账款,以前者为保理合同客体的,债权人不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者为保理合同客体的,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保理人恶意时,债务人有选择履行权。应对债权人、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构成作限缩解释,仅包括债务人虚假出具书面凭证或向保理人认可虚假应收账款的情形。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债务人故意保留真意且对债权人虚伪授权处分,因此仅在保理人明知时债务人才能免责。宜承认票据应收账款等作为保理合同客体的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保理合同 将来债权 虚构债权 应收账款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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