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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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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淼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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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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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5-127,19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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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半个”借款合同。借助《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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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性循环买卖
买卖合同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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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inancing Circular Sale
Contract of Sale
False Manifestation of Intent
Hidden Juristic Act
Contract of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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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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