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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犯的举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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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梓弦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7-79,共13页
既往观点大多认为,继续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但无论将这种继续性的行为理解为作为、不作为或拟制的实行行为,均无法契合行为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本文旨在表明,继续犯的本质属性在于结果的继续,其区别... 既往观点大多认为,继续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但无论将这种继续性的行为理解为作为、不作为或拟制的实行行为,均无法契合行为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本文旨在表明,继续犯的本质属性在于结果的继续,其区别于状态犯的关键在于,二者分别揭示了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结果观:前者指代以同一法益侵害/危殆化状态的时间更新为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而后者指代以法益状态的质的变化历程为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基于此,向来被归为继续犯的持有/支配型犯罪的举止判断,则有待再度审视。为避免不当的“思想处罚”,于此类犯罪中应先行筛选出可将结果向之归属的、作为归责关联起点的举止形态,继而在个案中逐一审查相关举止是否具有担负起行为之名的实体。此时,不应将“持有”等术语笼统地转译为作为或不作为,亦不应在持有/支配型犯罪的领域例外地肯定“状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犯 状态犯 行为主义原则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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