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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论”视角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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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向珉希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96-106,共11页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为人类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亦引发了一系列刑事风险。当前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研究有待深入,对开发者培育大模型自主实施危害行为的归责困境缺乏探讨,而“培育论...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为人类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亦引发了一系列刑事风险。当前学界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研究有待深入,对开发者培育大模型自主实施危害行为的归责困境缺乏探讨,而“培育论”则提供了思考方向与探讨路径。“培育论”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得以与人类主体的培育进程贯通。依赖“培育论”视角,应区分日常生活语境与刑法语境下的行为概念,并以“刑法意义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划分,合理界定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主体资格,借鉴“培育型教唆”的犯罪评价思路,以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分离定罪与量刑评价逻辑,纾解培育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实施危害行为的归责困境。“培育论”的理论视角,不仅回应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发展性特征,而且能够较好解决刑事风险下的归责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行为主体资格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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