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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与行为基础理论——对《澳门民法典》第245条的解释所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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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晓晴 马哲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65-110,共46页
《澳门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如错误涉及构成法律行为基础之情事,则适用有关情事变更的规定撤销或变更有关法律行为。本文的目的即是对这一虽然短小但包含多个法律概念的条文进行解释。为此,本文从与本论题相关的一些案例出发,探讨不同... 《澳门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如错误涉及构成法律行为基础之情事,则适用有关情事变更的规定撤销或变更有关法律行为。本文的目的即是对这一虽然短小但包含多个法律概念的条文进行解释。为此,本文从与本论题相关的一些案例出发,探讨不同时期的法学家为解决有关问题所持的契约必须履行、善意、衡平等核心价值,在这些原则的不断斗争和妥协下所形成的诸如情事不变条款、前提假设论、不可预期论、行为基础、合同落空理论、共同错误、风险分配等命题和话语,尤其是行为基础理论,以及对澳门立法有重大影响的各国所作出的不同立法选择,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澳门民法典》第245条的解释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澳门民法典》第245条 错误 为基础 行为基础障碍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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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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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晋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12-21,共10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 法律为基础丧失规则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赠与基础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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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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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俊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2-143,共12页
法律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制度之特殊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以罗马法谚"法律不知有害"为理由,拒绝将法律错误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畴。从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之区分以及知法推定的合理性角度考量,在民事领域,完全不救济法律错误是不合... 法律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制度之特殊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以罗马法谚"法律不知有害"为理由,拒绝将法律错误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畴。从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之区分以及知法推定的合理性角度考量,在民事领域,完全不救济法律错误是不合理的。从逻辑体例上看,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规定在法律行为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在实施重大误解规则方面,仅以买卖合同为原型展开,使用了"标的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表述方式,既不具有将单方法律行为和数方法律行为统合规制的统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也不具有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设定不同错误制度的分散立法的优点,却保留了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导致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救济范围过窄,无法妥善解决法律错误问题。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重大误解制度立法体例之前提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可救济的错误的类型,妥善解决法律错误的法律调整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错误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错误 主观行为基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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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安抗辩权与情事变更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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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娟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52-54,共3页
不安抗辩权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作为该双务合同基础行为的另一合同发生变更,此时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成为司法难题。由于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有限性,先履行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合... 不安抗辩权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作为该双务合同基础行为的另一合同发生变更,此时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成为司法难题。由于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有限性,先履行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合同的交易基础为履行另一合同,那么在基础合同发生变更时,一方当事人可基于情事变更而中止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 情事变更 法律行为基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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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视野下动机错误的救济路径分析——以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为切入点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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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俊青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9-129,共11页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二元论 主观行为基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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