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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渎职类案件追诉时效起算的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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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塑斌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2期58-62,共5页
刑法第89条第1款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作出了两种规定,一是针对理论中连续犯及继续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算;二是针对作为犯等不存在持续行为,以犯罪之日起计算。“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刑法第89条第1款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作出了两种规定,一是针对理论中连续犯及继续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算;二是针对作为犯等不存在持续行为,以犯罪之日起计算。“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追诉时效以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是基于作为型渎职类案件而言。因该类犯罪行为与结果往往存在“隔时”的现象,为严密法网,准确理解刑法第89条“犯罪之日”,故才作出上述解释。不作为渎职犯属于继续犯的一种,追诉时效的起算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可将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混淆适用于不作为型渎职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认定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渎职 继续犯 行为终了 犯罪之日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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