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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罚探析——以《药品管理法》第76条为例 被引量:1
1
作者 陈彦睿 《齐鲁药事》 2010年第6期324-328,共5页
行政行为罚是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该项处罚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确定适格的行政处罚主体,从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界定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程序合法,本文以《药品管理法》第76条为例,对行为罚予以探讨。
关键词 行政行为罚 主体 违法责任构成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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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研究 被引量:41
2
作者 贾学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7-84,共8页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即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法益侵犯说基础上的构成要件解决...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即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法益侵犯说基础上的构成要件解决理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与法条竞合并列的一种本来一罪的类型。只有在正确把握上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实践中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其司法适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不可行为 法益侵犯 本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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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理论的消解与可罚行为起点的重构 被引量:18
3
作者 高艳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14-123,共10页
把一个固定的着手“点”预定为可罚行为起点,违反了刑法作为经验科学的规律,这是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主义思维,在今天应当被清算;而中国的着手理论更非可罚行为起点;因此,再建可罚行为起点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罚行为起点应... 把一个固定的着手“点”预定为可罚行为起点,违反了刑法作为经验科学的规律,这是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主义思维,在今天应当被清算;而中国的着手理论更非可罚行为起点;因此,再建可罚行为起点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罚行为起点应当从罪过的明确性、主体推动犯罪进行的不停顿性、行为的危险性和形式上的非法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着手 行为起点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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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2
4
作者 张莉琼 杨广琦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14-217,共4页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不可行为 法律性质 状态犯 实质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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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兼论吸收犯之重构 被引量:18
5
作者 刘伟 《金陵法律评论》 2005年第1期120-130,共11页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不可行为 吸收犯 刑法 中国 法律竞合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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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之实践运用 被引量:2
6
作者 王波峰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4期116-122,共7页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统一的犯意支配下,当主行为完成后,又实施的一个没有超出原法益范围内的继续保持或利用其不法状态,其不法内涵已经被主行为所包涵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此理论应区分...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统一的犯意支配下,当主行为完成后,又实施的一个没有超出原法益范围内的继续保持或利用其不法状态,其不法内涵已经被主行为所包涵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此理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并注意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排除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不可行为 共同犯罪 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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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其展开 被引量:4
7
作者 陈洪兵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5期63-68,共6页
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 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一罪外,有关吸收犯和牵连犯,均应数罪并罚。盗窃银行存折并使用的,应以诈骗罪定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的,应该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的事后行为 法益 期待可能性 共犯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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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心罚学生行为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2
8
作者 张俊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38-40,共3页
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对象界定为学生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精神损害。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不断加强和法制教育的普及,教师对学生体罚现象逐渐减少,甚至基本消失。然而却被另一种精神损害——... 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对象界定为学生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精神损害。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不断加强和法制教育的普及,教师对学生体罚现象逐渐减少,甚至基本消失。然而却被另一种精神损害——心罚所代替。心罚在学校中始终普遍存在,由于其伤害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一直末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心罚已成为学校中伤害学生的普遍违法行为,如果心罚不能得到有效扼制,将对学生终身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教师心罚行为的发生,从法律层面分析教师心罚学生的行为,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生行为 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师 法律 教育管理行为 精神损害 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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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野中的行为可罚根据论纲 被引量:4
9
作者 高艳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年第6期30-35,共6页
刑罚权极易扩张是未经历以人权限制权力的启蒙洗礼之中国固有的国家权力张扬特性所体现出的重刑主义的一个侧面,这是探讨可罚根据的动因。可罚行为根据的尝试性探讨之目的是使社会危害性落脚于一个具体和形象的且与刑法规范更容易融合... 刑罚权极易扩张是未经历以人权限制权力的启蒙洗礼之中国固有的国家权力张扬特性所体现出的重刑主义的一个侧面,这是探讨可罚根据的动因。可罚行为根据的尝试性探讨之目的是使社会危害性落脚于一个具体和形象的且与刑法规范更容易融合的基石。行为可罚以损害为前提、以危险为扩张上限、以罪过为核心、以行为中人格态度为归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学 权极 罪过 危险行为 损害原则 行为 人格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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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基本问题 被引量:2
10
作者 郭小亮 黄文忠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1-6,共6页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只是称谓不同,两者所表达的内容并无实质差异。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主体相同、法益相同、对象相同、后行为能独立成罪、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为所涵盖。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只是称谓不同,两者所表达的内容并无实质差异。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主体相同、法益相同、对象相同、后行为能独立成罪、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为所涵盖。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归属于包括一罪,构成要件否定说和法律竞合说难言妥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不罚理由,通过法益侵害说即可获得充分的理论阐释,无需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的事后行为 成立要件 法益侵害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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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论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伟 《研究生法学》 2003年第3期71-76,共6页
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行为人在盗窃枪支以后的私藏行为,是不予处罚的。但是我们不禁止要问,这种私藏行为是不是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呢?对该行为不处罚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这种私藏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
关键词 刑法 事后不可行为 概念 牵连犯 私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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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玉洁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第8期124-125,共2页
以"共罚的事后行为"概念取代"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概念有其深层次意义。"不罚"忽视了后行为对法益的第二次侵害,"共罚"则对后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需要具备的成立条件包括... 以"共罚的事后行为"概念取代"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概念有其深层次意义。"不罚"忽视了后行为对法益的第二次侵害,"共罚"则对后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需要具备的成立条件包括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后行为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该违法性已被事前的状态犯所评价完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的事后行为 不可的事后行为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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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 被引量:1
13
作者 郭小亮 黄文忠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89-96,共8页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简单定性为抢劫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做法难言妥当。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应按照情节轻重量刑。抢劫信用卡当场使用的,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是指行为人实力控制被害人期间使用信用卡。抢劫信用卡...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简单定性为抢劫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做法难言妥当。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应按照情节轻重量刑。抢劫信用卡当场使用的,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是指行为人实力控制被害人期间使用信用卡。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行为,不符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成立要件之法益同一性、对象同一性和法益包括性要求,应单独定罪评价,且与抢劫罪并罚。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按照抢劫罪(不计数额)和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并罚。抢劫信用卡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按照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信用卡 不可的事后行为 法益侵害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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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罚之后行为
14
作者 罗翔 孙景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32-34,共3页
不罚之后行为是指两个前后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行为侵害法益相同,根据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只以前行为定罪量刑,后行为不再处罚的情况。通过行为和法益这两个维度,我们能够将它和其他罪数形态相区别。
关键词 行为 法益 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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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对待环保移送案件中的行为罚?
15
作者 于卉 《中国环境监察》 2018年第Z1期88-89,共2页
环保部门在办理涉嫌构成破坏环境类犯罪移送案件中,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移送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已立案查处,根据刑事吸收行政的原则,无须再对当事人进行环保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要区别对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况,对行为罚必... 环保部门在办理涉嫌构成破坏环境类犯罪移送案件中,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移送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已立案查处,根据刑事吸收行政的原则,无须再对当事人进行环保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要区别对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况,对行为罚必须处罚到位。一般来讲,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其中行为罚,亦称能力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 刑事司法 行为罚 吊销许可证
原文传递
论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
16
作者 宁立成 李奇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0-64,94,共6页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行政限制从业,应将其定性为“行为罚”而不是“资格罚”。在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上,学界围绕《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的“从其规定”,存在对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种面...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行政限制从业,应将其定性为“行为罚”而不是“资格罚”。在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上,学界围绕《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的“从其规定”,存在对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种面向。应将“从其规定”作为一种“限缩解释”和行政尊重规定来理解,从而平衡和理顺两种机制间的不顺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限制从业 行为罚 刑事从业禁止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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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被引量:2
17
作者 马荣春 张红梅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81-83,共3页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质是指"不可数罪并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以导致不可罚的缘由作出相应的分类,也可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身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分类。虽名为"不可罚&quo...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质是指"不可数罪并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以导致不可罚的缘由作出相应的分类,也可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身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分类。虽名为"不可罚",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非绝对的"不可罚"。为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和体现个案正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至少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的事后行为 数罪并 从重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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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应用——以交通肇事“顶包”情况的处理为切入点
18
作者 朱安迪 曲晟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38-142,共5页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基于一般的社会认知,在行为人实施某些犯罪行为既遂后,往往会伴随在实践中通常不再另行定罪处罚的行为。但是对其不处罚的依据,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最具代表性的竞合理论认为其可罚性被前行为吸收...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基于一般的社会认知,在行为人实施某些犯罪行为既遂后,往往会伴随在实践中通常不再另行定罪处罚的行为。但是对其不处罚的依据,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最具代表性的竞合理论认为其可罚性被前行为吸收,构成要件理论认为其自始不符合犯罪构成,这造成了实践中处理相似案件出现的不同结果。在因诉讼时效、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失去对前行为评价机会时,只有应用竞合理论才能够对后行为有效规制;也只有应用竞合理论,才能解决对于参与事后行为的其他行为人的评价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不可行为 竞合理论 诉讼时效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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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初探
19
作者 田颖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3-36,50,共5页
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学者们争议较多。状态犯不应成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前提,事后行为应是独立的犯罪,所侵害法益的范围及程度不应超过前行为。在对事后行为不可罚的原因进行解释时,无论是照搬大陆法系的法规竞合理论、构成要件理... 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学者们争议较多。状态犯不应成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前提,事后行为应是独立的犯罪,所侵害法益的范围及程度不应超过前行为。在对事后行为不可罚的原因进行解释时,无论是照搬大陆法系的法规竞合理论、构成要件理论,还是修正后的禁止重复评价理论、吸收犯理论,均难言准确合理。在实践中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把握四个方面:前行为成立犯罪并既遂、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行为的主体应具有同一性、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延伸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不可行为 吸收犯理论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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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乱收乱罚”行为的对策
20
作者 钟克山 《中国水运》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9-20,共2页
关键词 运输管理 水路运输 执法机关 “乱收乱行为 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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