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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 被引量: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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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炳斌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4-65,共22页
个人信息有别于数据,也不同于隐私。它以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为内核,往外扩散,其边界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以知识产权为参照,相对确定的边界并不影响个人信息的权利化保护。以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为理念,以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或自我控制为... 个人信息有别于数据,也不同于隐私。它以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为内核,往外扩散,其边界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以知识产权为参照,相对确定的边界并不影响个人信息的权利化保护。以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为理念,以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或自我控制为理论基础,个人信息权宜定性为人格权。无形的人格特征具有财产利益,在原理上亦接近于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类似,均是特定的信息,其权利不能架构在占有的基础上,不是对客体的圆满状态的控制。可借鉴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权利化'的构建路径,以同意、访问、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等具体行为为支点,形成包含个人信息利用的知情权、个人信息利用的决定权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完整准确权这三方面内容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可以满足绝对权的特征,融入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绝对权大家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知识产权 行为规制权利化 民事权利体系
原文传递
竞争关系反思与数据确权路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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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莹 禹政远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5期25-36,共12页
围绕数据权益保护,有权利保护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之分。但两种模式是否截然二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行为规制模式是否存在数据赋权的可能性,都值得再思考。司法实践中,竞争关系认定已经趋于泛化,其不适宜再被定位为实体要件或起... 围绕数据权益保护,有权利保护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之分。但两种模式是否截然二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行为规制模式是否存在数据赋权的可能性,都值得再思考。司法实践中,竞争关系认定已经趋于泛化,其不适宜再被定位为实体要件或起诉条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重心应由“竞争关系”转向“竞争秩序”,由此竞争法上数据权益便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对世性。权利和利益的分野并不在其采取的保护模式,而在其是否契合权益区分的法教义学标准。只要归属效能和排除效能清晰到获得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程度,行为规制模式亦可实现权利化。鉴于当今司法实践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凝聚两种模式的共识,以行为规制权利化路径落地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或许是为一条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争关系 数据权益 行为规制权利化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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