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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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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蓉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2期75-88,共14页
企业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存有共性。二者的保护基础理论相互融通,并且企业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结构相近似,这为企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检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保护模式的有限性以识别现有制度与企业数据保护问... 企业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存有共性。二者的保护基础理论相互融通,并且企业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结构相近似,这为企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检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保护模式的有限性以识别现有制度与企业数据保护问题之间真正无法重合的地带。构建和完善企业数据保护规则须对企业数据进行类型化结构,基于类型化区分和场景化差异探寻不同保护路径。从解释论角度而言,对于无法纳入既有法定权利范畴的企业数据权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未被类型化权益,关键在于客观审查数据使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从立法论角度而言,可参照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赋权化路径,将规制焦点建立在对企业数据的利用行为上,对利用行为进行类型化提炼,建构一种以禁止权和报酬权为核心的不完满的控制权和有限度的排他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知识产 行为规制赋权化 有限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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