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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权性质的新认识与行使机关改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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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法律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71-74,共4页
传统理论和现行制度都将假释权定性为司法审判权 ,对此应重新认识。假释行为不存在司法判断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因此假释权本质上不属于司法权而属于行政权 ;假释权的主动性、效率优先性、非交涉性和注重结果的实质性都说明假释权的行... 传统理论和现行制度都将假释权定性为司法审判权 ,对此应重新认识。假释行为不存在司法判断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因此假释权本质上不属于司法权而属于行政权 ;假释权的主动性、效率优先性、非交涉性和注重结果的实质性都说明假释权的行政性十分明显。假释权由行刑机关行使 ,对于完善司法体制、避免责权分离、充分发挥自身功效、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释权 行使机关 司法审判权 政管理 司法判断 政权 主动性 效率优先性 非交涉性 实质性 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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