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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元化到一体化:行刑主体改革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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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志斌 徐和平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第1期26-29,共4页
行刑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其效果直接关乎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当前行刑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构造不仅背离了刑事司法机关诉讼分权的要求,而且也不利于公安机关、看守所以及法院集中有限的资源专司其职,并容易造成部分刑罚的执行流于形... 行刑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其效果直接关乎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当前行刑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构造不仅背离了刑事司法机关诉讼分权的要求,而且也不利于公安机关、看守所以及法院集中有限的资源专司其职,并容易造成部分刑罚的执行流于形式,行刑效果难以最大化和统一化。有必要对行刑主体进行一体化改革,促进行刑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主体 多元化 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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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的行刑主体——兼与张全仁教授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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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利民 吴炳林 《中国监狱学刊》 2005年第3期15-17,共3页
监狱行刑主体应当是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行刑权的主体,只有监狱才是监狱行刑的主体。监狱行刑主体不等同于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键词 监狱行刑主体 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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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行刑主体多元化及其变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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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旭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09年第2期334-344,共11页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行刑多元社会主体的生成(一)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履行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和政府活动的内容与方向。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行刑多元社会主体的生成(一)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履行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和政府活动的内容与方向。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政府职能在性质、内容、手段和方向上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主体 暂予监外执行 受刑人 《监狱法》 自由刑 刑罚目的 刑罚执行 行刑方式 帮教工作 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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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领域主体与客体关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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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新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5-9,共5页
监狱领域中存在行刑主体与客体、改造主体与客体等基本范畴。监狱行刑主体是监狱及其民警,行刑客体是罪犯;改造主体是罪犯,改造客体是罪犯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在行刑主客体与改造主客体这两对基本范畴之间,行刑主体与改造主体处于上... 监狱领域中存在行刑主体与客体、改造主体与客体等基本范畴。监狱行刑主体是监狱及其民警,行刑客体是罪犯;改造主体是罪犯,改造客体是罪犯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在行刑主客体与改造主客体这两对基本范畴之间,行刑主体与改造主体处于上、下两个不同层次,且行刑客体与改造主体是同一体,因此形成"二层次主客体联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主体 行刑客体 改造主体 改造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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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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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仲耀 刘小兵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2期42-44,共3页
刑事执行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备、现行行刑主体的多元化、 《监狱法》的缺陷都呼唤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五十多年的实践、理论和立法使刑事执 行法的立法时机成熟。刑事执行法的立法应符合刑事执行... 刑事执行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备、现行行刑主体的多元化、 《监狱法》的缺陷都呼唤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五十多年的实践、理论和立法使刑事执 行法的立法时机成熟。刑事执行法的立法应符合刑事执行的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执行法 立法时机 行刑主体 立法 可行性 必要性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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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立法浅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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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23-24,共2页
刑事执行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备、现行行刑主体的多元化、《监狱法》的缺陷都呼唤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五十多年的实践、理论和立法使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时机已成熟。
关键词 刑事执行法 立法 立法时机 行刑主体 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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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非监禁刑执行若干问题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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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丽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30-132,135,共4页
新社会防卫论为非监禁刑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理论土壤,非监禁刑执行符合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呼吁及行刑轻缓化的政策主张。但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而言,非监禁刑的现实困境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立法规定笼统、执行主体分散及监督机... 新社会防卫论为非监禁刑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理论土壤,非监禁刑执行符合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呼吁及行刑轻缓化的政策主张。但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而言,非监禁刑的现实困境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立法规定笼统、执行主体分散及监督机制缺乏等方面。应以完善的刑罚执行理论体系为基础,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典,将法院和公安机关从非监禁刑执行中抽离开来从而完成行刑主体的统一规制,实现社区矫正内容的精细化,同时,应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监督手段及效力等为切入点来健全我国非监禁刑执行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监禁刑 刑罚执行 行刑社会化 行刑主体 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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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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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摘》 2009年第3期158-158,共1页
马建文在《政法学刊》2008年第4期撰文认为,我国目前形成了“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力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目前,司法所是基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司法... 马建文在《政法学刊》2008年第4期撰文认为,我国目前形成了“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力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目前,司法所是基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司法所作为行刑主体并无法律根据。对于行刑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均作出了明文规定,监狱就是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并承担着部分监禁刑的执行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 非监禁刑 行刑主体 执行主体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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