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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非基于优益权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理由重述
1
作者
吴明熠
《行政法论丛》
2021年第1期76-97,共22页
行政主体非基于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具有弥补其诉权缺失的平衡救济功能,司法解释明确了其行使理由"法定性"的要求,然而在新行政协议解释倾向"行政性"控制的基调下,对"法定理由应符合形成权行使条件"...
行政主体非基于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具有弥补其诉权缺失的平衡救济功能,司法解释明确了其行使理由"法定性"的要求,然而在新行政协议解释倾向"行政性"控制的基调下,对"法定理由应符合形成权行使条件"的机械式认定,却因民事法定中的部分理由未得到合理覆盖导致行政主体的救济困顿。囿于其他可替代路径的固有缺陷,并避免对现行诉讼结构的大规模调整,有必要在法律适用与法教义学解释的可行论证下对"法定理由"予以重述,即基于"行政主体平衡救济的必要弥补"与"相对人信赖保护的底线坚守"的价值性协调,在"法定理由"现实认定的基础上增加"情势变更""虚假行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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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
协议
行政主体救济
单方变更或解除
法定理由重述
原文传递
题名
行政主体非基于优益权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理由重述
1
作者
吴明熠
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法论丛》
2021年第1期76-97,共2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15BFX04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商行政决策程序研究”(项目编号:CXJJ-2019-35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行政主体非基于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具有弥补其诉权缺失的平衡救济功能,司法解释明确了其行使理由"法定性"的要求,然而在新行政协议解释倾向"行政性"控制的基调下,对"法定理由应符合形成权行使条件"的机械式认定,却因民事法定中的部分理由未得到合理覆盖导致行政主体的救济困顿。囿于其他可替代路径的固有缺陷,并避免对现行诉讼结构的大规模调整,有必要在法律适用与法教义学解释的可行论证下对"法定理由"予以重述,即基于"行政主体平衡救济的必要弥补"与"相对人信赖保护的底线坚守"的价值性协调,在"法定理由"现实认定的基础上增加"情势变更""虚假行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
关键词
行政
协议
行政主体救济
单方变更或解除
法定理由重述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行政主体非基于优益权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理由重述
吴明熠
《行政法论丛》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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